目 录
1.《中国共产党章程》 …………………………………………1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1
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41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7
6.《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 ………………………61
7.《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141
8.《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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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汇 编
(2016年第1期)
公司党委
2016年5月
2016年5月
中国共产党章程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员工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经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我们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奋进力量的迫切需要,是把握发展大势、明确前进方向的迫切需要,是赢得发展新优势、开创事业新局面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员干部素养、增强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学习好贯彻好讲话精神,才能进一步坚定主心骨,保持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团结统一,更好地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才能进一步增强战略思维和战略定力,更好地观大势、谋大事,排除各种干扰,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续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才能进一步增强发展信心、把握发展规律、拓展发展空间,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更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切实承担起党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
为推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该书框架结构是在深入领会和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基础上设计的,全书主要观点和论述忠实于原著。该书可作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讲话精神的重要辅助材料。
一、发展中国稳定中国的必由之路
——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我们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坚持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历史和实践昭示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团结的旗帜、奋进的旗帜、胜利的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
江河万里总有源,树高千尺也有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开创的,也是建立在我们党九十多年长期奋斗基础上的,而其思想、理论和实践的源头,则可追溯到更远。从提出社会主义思想到现在,差不多有五百年时间。从这个很长历史过程来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其思想发展的脉络,更加充分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和科学真理性。
社会主义五百年,经过了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从一国实践到多国发展的过程。二?一三年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分六个时间段对社会主义五百年的历史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进程。
第一个时间段,空想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空想社会主义的开山之作,是一五一六年英国人莫尔发表的《乌托邦》一书。这本书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悲惨景象,同时描绘了一个没有剥削、人人平等的理想社会。此后一直到十九世纪上半叶,有影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有德国农民战争领袖闵采尔、意大利的康帕内拉、英国掘地派运动领袖温斯坦莱、法国的摩莱里和马布利等人,其中最重要的是十九世纪初三大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空想社会主义者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部基础,论证未来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对未来社会提出一些积极主张和有价值的猜测。但是,他们的共同局限是唯心史观,无法找到实现其社会理想的正确道路和社会力量。
第二个时间段,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十九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工人阶级作为独立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马克思、恩格斯深入考察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社会状况,批判继承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法国、英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创立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并把社会主义思想置于这两大理论基石之上,从而使社会主义实现了从空想到科学的伟大飞跃。科学社会主义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和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发展方向、一般特征作了科学预测和设想。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主要是理论上的,至于如何付诸实践,还有待后人来解答。
第三个时间段,列宁领导十月革命胜利并实践社会主义。二十世纪初,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可能在一国或数国首先取得胜利的理论,领导十月革命取得成功,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使社会主义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飞跃。十月革命胜利后,究竟如何搞社会主义,也没有先例,列宁进行了深入思考和艰辛探索。针对一九一八年下半年到一九二一年春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暴露出的问题,列宁进行了深刻反思,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进行了深刻调整。
第四个时间段,苏联模式逐步形成。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步形成了实行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指令性计划经济、权力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苏联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了苏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也为苏联军民夺取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不尊重经济规律等,随着时间推移,其弊端日益暴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体制障碍。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困境,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想进行一些调整,但在西方等各种势力强大攻势下,这种调整偏离了正确方向,终于导致一九八九年东欧国家先后发生剧变,一九九一年苏联解体、苏共解散,使世界社会主义遭受重大曲折。
第五个时间段,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党是第二个在一个大国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但是,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是党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刚开始,我们只能学习苏联经验,但在实践中我们党很快就察觉到苏联模式的局限,提出要以苏为鉴,独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以毛泽东同志发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为主要标志,我们党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有了自己新的重要认识。在后来的实践中,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很多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思想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全局性、长时间严重错误,使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历程中遭到严重挫折。尽管探索艰辛坎坷,但我们党取得的积极成果是极其宝贵的,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
第六个时间段,我们党作出进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和实践,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提出进行改革开放,并明确提出必须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一九八二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上发出响亮的号召: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过实践探索,邓小平同志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创立了邓小平理论,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国内外形势十分复杂、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的严峻考验面前捍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据新的实践确立了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创全面改革开放新局面,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二十一世纪。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形成了科学发展观,成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搞清世界社会主义思想的源头及其演进,搞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就能明白,我们党在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进程中,是怎样经过反复比较和总结,历史地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的;是怎样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的;是怎样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践、理论、制度紧密结合的,既把成功的实践上升为理论,又以正确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还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制度,由此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二?一二年十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其他各方面建设;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既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条道路既不是“传统的”,也不是“外来的”,更不是“西化的”,而是我们“独创的”,是一条人间正道。只有这条道路而没有别的道路,能够引领中国进步、实现人民福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这一理论体系写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新版本”,是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实际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它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坚持、发展和继承、创新的关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定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同时,我们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又借鉴了古今中外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也需要不断完善。邓小平同志一九九二年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如果说社会主义历经高潮与低潮、成功与挫折的历程,是一部气势恢宏、跌宕起伏的交响乐,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这部雄浑交响乐的华彩乐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始终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是别的什么主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能否解决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性课题。在中华民族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的时期,各种主义和思潮都进行过尝试,资本主义道路没有走通,改良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无政府主义、实用主义、民粹主义、工团主义等也都“你方唱罢我登场”,但都没能解决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中国人民走出了漫漫长夜、建立了新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中国快速发展起来了。
实践是最硬的标准,道路走得怎么样,最终要靠事实来说话。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空前提升。一九七九到二?一二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百分之九点八,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百分之二点八的增速,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成功实现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跨越。这样的发展、这样的巨变,在人类发展史上都是罕见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天之中国,同新中国成立以前之中国相比,同鸦片战争以后之中国相比,有天壤之别啊!”同欧美一些国家受困于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相比,同一些发展中国家陷入发展陷阱相比,同西亚北非一些国家政治动荡、社会混乱相比,我国发展可以说是风景这边独好。事实雄辩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路,走得对、走得好。
近些年来,国内外有些舆论提出中国现在搞的究竟还是不是社会主义的疑问,有人说是“资本社会主义”,还有人干脆说是“国家资本主义”、“新官僚资本主义”。这些都是完全错误的。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那就是不论怎么改革、怎么开放,我们都始终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这就包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包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内容,如果丢掉了这些,那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了。”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找到一条好的道路不容易,走好这条道路更不容易。过去,我们照搬过本本,也模仿过别人,有过迷茫,也有过挫折,一次次碰壁、一次次觉醒,一次次实践、一次次突破,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之路。现在,有些人议论这个道路、那个道路,有的想拉回到老路上,有的想引到邪路上去;有的是思想认识误区,有的是别有用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我们看准了、认定了,必须坚定不移走下去。要虚心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但不能数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发展模式。要始终保持清醒坚定,保持强大前进定力,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4.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
路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二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主要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
对于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关系,有人在认识上还比较模糊。比如,有的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之前的三十年曾经出现过“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错误,因而用后三十年否定前三十年。有的则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矛盾,甚至认为我们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因而用前三十年来否定后三十年。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的关系,决定着能否正确评价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历史,能否正确评价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历史,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
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要有十分清醒而坚定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二十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对如何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
第一,如果没有一九七八年我们党果断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并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把握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中国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大好局面,就可能面临严重危机。同时,如果没有一九四九年建立新中国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积累了重要的思想、物质、制度条件,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改革开放也很难顺利推进。
第二,虽然这两个历史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指导、方针政策、实际工作上有很大差别,但两者决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提出的许多正确主张,虽然当时没有真正落实,改革开放后得到了真正贯彻,将来也还是要坚持和发展的。马克思早就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不能用今天的时代条件、发展水平、认识水平去衡量和要求前人,不能苛求前人干出只有后人才能干出的业绩来。
第三,对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要正确评价,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为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积累了条件,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是对前一个时期的坚持、改革、发展。对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扬经验,吸取教训,在这个基础上把党和人民事业推向前进。
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开放前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关系,不只是一个历史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古人说:“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近年来,国内外敌对势力往往拿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历史来做文章,竭尽攻击、丑化、污蔑之能事,根本目的就是要搞乱人心,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严重政治后果。想当初,苏联为什么解体?苏共为什么垮台?一个重要原因是全面否定苏联历史、苏共历史,否定列宁,否定斯大林,搞历史虚无主义,思想搞乱了。
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任意选择,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不论发生过什么波折和曲折,不论出现过什么苦难和困难,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一百七十多年的斗争史,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奋斗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的发展史,都是人民书写的历史。总结和吸取历史教训,目的是以史为鉴、更好前进。要牢固树立正确历史观,既不能割断历史,也不能虚无历史,坚持做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决不能丢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决不能否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向决不能动摇。
5.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篇大文章写下去
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接续奋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邓小平同志为它确定了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这篇大文章上都写下了精彩的篇章。现在,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继续把这篇大文章写下去。”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庄严宣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前进的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经过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把握,已经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这一点不容置疑。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还面临很多没有弄清楚的问题和待解的难题,对许多重大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还处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这一点也不容置疑。对事物的认识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对社会主义这个我们只搞了几十年的东西,我们的认识和把握也还是非常有限的。事业越前进、越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就会越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就会越多,面对的不可预料的事情就会越多。这一切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深化发展。
二?一三年六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重温党和人民共同走过的光辉历程,要提高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一是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无论搞革命、搞建设、搞改革,道路问题都是最根本的问题。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这是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历经艰难曲折,付出巨大牺牲,在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实践中得出来的基本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这样走过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是这样走过来的,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也是这样走过来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站立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吸吮着中华民族漫长奋斗积累的文化养分,拥有十三亿中国人民聚合的磅礴之力,我们走自己的路,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中国人民在三十多年探索和实践中,找到了、坚持了、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在最关键的是坚定不移走这条道路、与时俱进拓展这条道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二是必须顺应世界大势。“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正确处理中国和世界的关系,是事关党的事业成败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社会主义中国的成立,改革开放的实行,都是顺应世界发展大势的结果。改革开放是怎么搞起来的?很关键的一条是我们党正确判断世界大势,确立了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的认识,才有了党和国家工作中心的转移,才有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开启。在当今世界深刻复杂变化、中国同世界的联系和互动空前紧密的情况下,更要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发展变化,把握世界大势,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时代前进潮流中把握主动、赢得发展。
三是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们党九十多年来之所以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能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就是坚持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投身到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打土豪、分田地,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领导人民开展抗日战争、赶走日本侵略者,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领导人民推翻蒋家王朝、建立新中国,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领导人民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变一穷二白的国家面貌,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是为了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在前进征途上,只要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紧紧依靠人民,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是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在做好党的建设日常性工作的同时,先后开展整风、整党、“三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先进性、科学发展观、党的群众路线等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五是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也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信,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人民、来源于真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要说哪个政党、哪个国家、哪个民族能够自信的话,那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是最有理由自信的。”要在深入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性和真理性的基础上,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不断交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答卷。
二、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向往
——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党的十八大刚刚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率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央书记处的同志来到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习近平总书记深情指出:“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此后,他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在出访和接受国外媒体采访等很多重要场合,对中国梦进行了深刻阐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经提出,就释放出强大的号召力和感染力。老百姓热议中国梦,社会舆论聚焦中国梦,海外华人述说中国梦,国际社会关注中国梦,中国梦成为中国走向未来的鲜明指引,成为激励中华儿女团结奋进、开辟未来的一面精神旗帜。
1.中国梦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
只有创造过辉煌的民族,才懂得复兴的意义;只有历经过苦难的民族,才对复兴有如此深切的渴望。《复兴之路》展览,回顾了中华民族的昨天,展示了中华民族的今天,宣示了中华民族的明天,生动诠释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寻梦、追梦、圆梦的历史旅程。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三句诗对这段历史进行了生动叙说。
中华民族的昨天,可以说是“雄关漫道真如铁”。近代以后,中华民族遭受的苦难之重、付出的牺牲之大,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但是,中国人民从不屈服,不断奋起抗争。为了民族复兴,几代人魂牵梦萦,亿万人心结难解。历经上下求索、千辛万苦,中华民族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建立了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始了建设自己国家的伟大进程。
中华民族的今天,可以说是“人间正道是沧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历史经验,不断艰辛探索,终于找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再向全面小康迈进的跨越。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空前提升,中国崛起被国际媒体称为“近年来最重要的全球变革”。
中华民族的明天,可以说是“长风破浪会有时”。经过鸦片战争以来一百七十多年的持续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光明的前景。深藏于中国人民心中的民族复兴梦想,终于不再是空中楼阁,而犹如地平线上跳动着的朝阳,喷薄而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这三句诗将中华民族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熔铸于百余年中国波澜壮阔、沧桑巨变的历史图景,展现于几代人为民族复兴奋斗的艰辛历程,令人感慨、催人奋进。中国梦,反映了近代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美好夙愿,进一步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和当代中国的发展走向,指明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这一重要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高度的历史担当和使命追求,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全体人民的庄严承诺,是党和国家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内涵。
2.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中国梦视野宽广、内涵丰富、意蕴深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个梦想,把国家的追求、民族的向往、人民的期盼融为一体,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表达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景。正因为如此,它具有了广泛的包容性,成为回荡在十三亿人心中的高昂旋律。
中国梦是国家情怀、民族情怀、人民情怀相统一的梦。“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泰则民安,民富则国强。中国梦的最大特点,就是把国家、民族和个人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具体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体现了中华民族固有的“家国天下”的情怀。实现中国梦,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大大提升,意味着中华民族以更加昂扬向上、文明开放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意味着中国人民过上更加幸福富裕安康的生活。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人民是中国梦的主体,是中国梦的创造者和享有者。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中国人民素来有着深沉厚重的精神追求,即使近代以来饱尝屈辱和磨难,也没有自弃沉沦,而是始终怀揣梦想,向往光明的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是哪一个人、哪一部分人的梦想,而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追求;中国梦的实现,不是成就哪一个人、哪一部分人,而将造福全体人民。因此,中国梦的深厚源泉在于人民,中国梦的根本归宿也在于人民。
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宏大叙事”的国家梦,也是“具体而微”的个人梦。历史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当今时代是放飞梦想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美好梦想。从上学就业到住房就医,尊严的保证、事业的成功、价值的实现……十三亿个鲜活生动的个人梦想百川归海汇成中国梦。中国梦的广阔舞台,为个人梦想提供了蓬勃生长的空间;每个人向着梦想的不断努力,又都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只要每个人都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梦想之中,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就会汇聚成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3.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二?一三年三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三个必须”,为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指明了方向。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没有正确的道路,再美好的愿景、再伟大的梦想,都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一百七十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无论封闭僵化的老路,还是改旗易帜的邪路,都是绝路、死路。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发展中国、富强中国,这是一条通往复兴梦想的康庄大道、人间正道。中华民族是具有非凡创造力的民族,我们创造了伟大的中华文明,我们也能够继续拓展和走好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沿着正确的中国道路奋勇前进。
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伟大的梦想,需要伟大的精神作支撑。没有振奋的精神、没有高尚的品格、没有坚定的志向,一个民族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实现中国梦,要求我们不仅在物质上强大起来,也要在精神上强大起来。鲁迅先生说过,“惟有民魂是值得宝贵的,惟有他发扬起来,中国才有真进步”。华夏文明生生不息,中国精神薪火相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魂。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要弘扬这种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振奋全民族的精气神,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
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是克服各种困难、战胜风险挑战的决定性因素。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就像是在大海中航行的一艘超级巨轮,我们每个人在这艘巨轮上,都是“梦之队”的一员,都是中国梦的参与者、书写者,都应当同舟共济、齐心协力,推动“中华号”巨轮乘风破浪、奋力前行。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全国各族人民要牢记使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十三亿人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
实现伟大复兴是全民族的共同梦想,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应同心共圆中国梦。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和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要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把握两岸关系大局,倡导“两岸一家亲”的理念,坚定不移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道路,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推动两岸关系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团结两岸同胞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
4.实干才能梦想成真
人间万事出艰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需要每一个人付出艰苦努力,用实干托起中国梦。二?一二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强调:“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靠实干,基本实现现代化要靠实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实干。”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们共产党人最反对空谈、强调实干、注重落实。邓小平同志突出强调,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如果只是纸上谈兵而不真抓实干,再宏伟的蓝图都会落空,再美好的梦想也不可能成真。我们每一个人既是梦想家又是实干家,既要胸怀理想又要脚踏实地,把自己的事情做扎实,把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落实好,一步一个脚印地朝着梦想奋进。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的良好风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实干精神,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以身作则带领群众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奋斗成就伟业。“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从积贫积弱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的发展繁荣,靠的就是一代又一代人的顽强拼搏,靠的就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在前进道路上还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料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居安思危、艰苦奋斗,始终保持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拼命精神,披荆斩棘、勇往直前。
实现中国梦,最终靠全体人民辛勤劳动。“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劳动创造了中华民族,造就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也必将创造出中华民族的光明未来。必须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让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开创更加美好的生活。
实现中国梦任重而道远,需要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艰苦努力。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蓝图不可能一蹴而就,梦想不可能一夜成真。我们已经取得辉煌成就,正在向着梦想一步步靠近。距离目标越近,越不能懈怠,越要加倍努力。只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哿ν?摹⒉恍缸非蟆⒔恿Ψ芏罚?颐蔷鸵欢?芄坏酱镏谢?褡逦按蟾葱说墓饣员税丁?br /> 5.中国梦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通
中国梦不仅在国内引发强烈共鸣,而且在国际社会产生强烈反响。“中国梦对世界具有吸引力”,“中国的梦想,不仅关乎中国的命运,也关系世界的命运”,成为国际社会对中国梦的主流认识。
但同时,国际社会也出现一些曲解和误读、疑虑和猜忌。面对中国的块头不断长大,有些人开始担心,也有一些人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中国,认为中国发展起来了必然是一种“威胁”,将中国梦曲解为“强权梦”、“扩张梦”、“霸权梦”,甚至把中国描绘成一个可怕的“墨菲斯托”,似乎哪一天中国就要摄取世界的灵魂。
如何看待中国梦与世界其他国家人民的梦想的关系,中国梦将给世界带来什么呢?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宣示:中国梦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梦,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通。在俄罗斯、在非洲、在拉美、在美国、在东南亚、在欧洲,他一再重申这一重要理念,把中国人民期待和平与发展的美好愿景传递给各国人民,把中国发展带来的机遇展示给全世界。
中国梦是追求和平的梦。中国梦需要和平,只有和平才能实现梦想。中华民族历来就是爱好和平的民族。天下太平、共享大同是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的理想,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但没有留下殖民和侵略他国的记录。近代以来一百多年间,中国内部战乱和外敌入侵循环发生,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十分珍惜和平安定的生活。中国人民怕的就是动荡,求的就是稳定,盼的就是天下太平。我们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既努力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中国不认同“国强必霸”的陈旧逻辑,决不会称霸,决不搞扩张,中国越发展,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就越有利。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法建交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这头狮子已经醒了,但这是一只和平的、可亲的、文明的狮子。”
中国梦不仅造福中国人民,而且造福各国人民。“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这是中华民族始终崇尚的品德和胸怀。作为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一心一意办好自己的事情,实现国家发展和稳定,本身就是对世界的巨大贡献。中国坚持合作共赢,越来越多的国家正从中国的发展中受益。二?一三年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接近百分之三十,今后五年中国进口商品将超过十万亿美元,对外投资将超过五千亿美元,出境旅游将达五亿人次,将给世界其他国家带来巨大的商机。随着国力不断增强,中国将进一步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义务,为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三、敢于啃硬骨头 敢于涉险滩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二?一二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到地方调研,就选择了改革开放中得风气之先的广东。从深圳、珠海到佛山、广州,一路上突出强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此后,他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在天津、湖北等地考察,在出访和接受国外媒体采访等诸多场合,围绕深化改革开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二?一三年十一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吹响了改革开放新的进军号,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
1.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一次伟大觉醒,孕育了新时期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们党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深刻反思、对中国发展落后进行深刻反思、对国际形势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历程,每一次重大改革都给党和国家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给事业前进增添强大动力,党和人民的事业就是在不断深化改革中向前推进的。
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能发生如此深刻的变化,我国能在国际社会赢得举足轻重的地位,靠的就是坚持不懈推进改革开放。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党和国家保持生机活力的关键,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最鲜明的品格。没有改革开放,我们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大好局面。
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我们都要高举改革开放的旗帜,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全党要坚定改革信心,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
这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大势的必然选择。纵观世界,变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加快推进变革,特别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在这样的形势下,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认清形势、居安思危、奋起直追。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思想僵化、固步自封,必将被时代所淘汰。
这是适应我国发展新要求和人民新期待的必然选择。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等等。要破解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深化改革,别无他途。
这是抓住机遇、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必然选择。抓住和用好机遇,对党和国家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现在,我国国际环境总体稳定,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大幅提高,塑造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能力大幅提高;我们在改革开放中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精气神高涨。总起来看,主客观条件都对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有利。这个历史性机遇千载难逢,抓住就能赢得战略主动,否则就有可能陷于被动。必须增强机遇意识,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我们的独特优势,激发党和国家生机活力。
当前,我们的改革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改革经过三十多年,已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其中,有的牵涉复杂的部门利益,有的在思想认识上难以统一,有的要触动一些人的“奶酪”,有的需要多方面配合、多措施并举。矛盾越大,问题越多,越要攻坚克难、勇往直前。必须一鼓作气、坚定不移,必须坚定信心、增强勇气,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坚决打好全面深化改革这场攻坚战。
要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破除妨碍改革发展的那些思维定势,顺应潮流、与时俱进,做好承受改革压力和改革代价的思想准备,对党和人民事业有利的,对最广大人民有利的,对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有利的,该改的就要坚定不移改。改革必然触及利益,碰到各种复杂关系的羁绊,要有勇气、有胆识、有担当,敢于出招、敢于得罪人、敢于突破既得利益,真正让改革落地。
2.把握全面深化改革总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部署、总动员,勾画了到二?二?年全面深化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必须准确把握中央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就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进行了深刻阐述。
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回答了推进各领域改革最终是为了什么、要取得什么样的整体效果这个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坚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这“三个进一步解放”既是改革的目的,又是改革的条件。解放思想是前提,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总开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是解放思想的必然结果,也是解放思想的重要基础;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最根本最紧迫的任务,解放思想、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是为了更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通过不断改革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比资本主义制度更有效率,更能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更能在竞争中赢得比较优势,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
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经济建设仍然是全党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就必须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不动摇。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很多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要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轴,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新突破,以此牵引和带动其他领域改革,使各方面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合力,而不是各自为政、分散用力。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解决了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长期没有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特别是政府和市场关系还没有理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效发挥受到诸多制约,必须继续朝着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努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托。要使各方面体制改革朝着这一方向协同推进,同时也使各方面自身相关环节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改革开放之所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积极参与,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一开始就使改革开放事业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我们推进任何一项重大改革,都要站在人民立场上把握和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都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调动群众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上来,同人民一道把改革推向前进。
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目的和条件,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力量源泉,就有了前进方向和基本遵循。要以此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意志,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正能量。
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全会在这个总目标统领下,提出各个领域改革的目标和举措,体现了我们党对改革认识的深化和系统化。二?一四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对总目标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
纵观社会主义从诞生到现在的历史过程,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全新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实践中没有解决得很好。辛亥革命后,中国人就一直在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治理体系,社会各种力量进行着激烈斗争。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进程中,我们党就不断思考未来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问题。在全国执政后,我们党继续探索这个问题,取得了重要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三十多年来,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到应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和各式各样的国际经济金融危机、政治风波,我们不仅都挺过来了,而且每场风雨过后都发展得更好,同世界上一些国家不断出现乱局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国际上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肯定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同时,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我们的制度还没有达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制度模式选择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往什么方向走?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后一句,规定了所走路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正因为没有拄着别人的拐棍,坚持独立自主选择自己的道路,我们才能始终站稳脚跟,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成功发展道路,形成了一套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成功制度体系。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绝不会接受任何外国颐指气使的说教”。在人权、选举制度、法治等重大问题上,必须理直气壮,不能以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为标准。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同样,离开不断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彻底、不可能久远。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价值体系问题。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能否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西方国家把他们那套价值观念推崇为“普世价值”,不仅在国内不遗余力对民众进行灌输,还在世界范围进行推销。我们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努力抢占价值体系的制高点。
4.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
现在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一点都不亚于三十多年前。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方法,坚持辩证法,从纷繁复杂的事物表象中把准改革脉搏,不断探索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改革发展工作时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等讲话中,提出要把握和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些重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思想解放的过程。经历了三十多年波澜壮阔的变革,在新的时代实践中,同样需要新的思想引领,仍然需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不进行思想的大解放,就不会有改革的大突破。解放思想不是脱离国情的异想天开,也不是闭门造车的主观想象,更不是毫无章法的莽撞蛮干。解放思想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事求是。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有机统一,一切从基本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既大胆探索又脚踏实地。这样才能保证我们遵循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保持历史前进的正确方向。
二是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不是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单项改革,而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要坚持整体推进,统筹谋划深化改革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注重推动各项改革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注重改革措施整体效果,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但整体推进又不是平均用力、齐头并进,而是要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重要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改革大局,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关键环节“一子落而满盘活”,关系到改革成效,是改革的有力支点。以这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可以对全面改革起到牵引和推动作用。
三是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相互依存,没有局部就无所谓全局,没有全局局部也不可能存在,既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也不能以全局代替局部。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每一项改革既要考虑局部的具体情况,更要从大局出发,从全局上来统筹谋划。要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防止局部和眼前合理却不利于全局和长远的情况发生。
四是处理好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方法。同时,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要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
五是处理好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一定要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战略上要勇于进取,战术上则要稳扎稳打。”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定要拿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大胆探索,勇于开拓,这是第一位的。同时也要看到,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面广,必须稳妥审慎,三思而后行。对一些重大改革,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可以提出总体思路和方案,但推行起来还是要稳扎稳打,积小胜为大胜。对改革进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要一个一个克服,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既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做到“蹄疾而步稳”。
六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个重要支点。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发展是解决一切经济社会问题的关键,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的变革前所未有,同时又保持了安定团结。这充分证明,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只有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社会稳定才能具有坚实基础。要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保持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这六个方面的重大关系,深刻揭示了改革的内在规律,体现了巨大的政治智慧,是总结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处理好这些重要关系,就能把握推进改革的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
5.切实把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军令状已经下达,集结号已经吹响。完成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把握大局、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科学实施,坚定不移朝着全面深化改革目标迈进。
要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人心齐泰山移,凝聚共识很重要。现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凝聚改革共识难度加大,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这就更需要做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工作。要加强学习,吃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到全面领会、全面把握,防止一知半解、断章取义、生搬硬套。特别要弄清楚整体政策安排与某一具体政策的关系、系统政策链条与某一政策环节的关系、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分层对接的关系、政策统一性与政策差异性的关系、长期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的关系。要在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下细功夫、苦功夫、深功夫,加强对改革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重大思想认识问题,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全党全社会都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
要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意识和夙夜在公的责任意识,按照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扎实开展工作,防止徒陈空文、等待观望、急功近利。要正确推进改革,坚持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准确推进改革,认真执行中央要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要协调推进改革,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力争最大综合效益。要坚持先易后难,从最紧迫的事项改起,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感受到市场环境、创业条件、干部作风在一天天好转。
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全面深化改革触及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调整,十分复杂。协调不顺、处理不好,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难以取得成功。要把握和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站在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推进工作,决不能局限于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决不能拘泥于眼前的得失。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又引导群众着眼大局、着眼长远,理性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
要把握改革正确方向。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易张。在这个问题上头脑必须十分清醒。当前,社会上关于改革的议论很多,“药方”也很多。很多意见和建议值得深入思考,但也有些意见和建议偏于极端,一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也在那里摇旗呐喊、制造舆论、混淆视听。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要增强政治定力,坚守政治原则和底线,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四、实现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增长
——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才能自强,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很多有利条件;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叠加的阶段,面临不少矛盾和困难。必须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切实把推动发展的着力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下定决心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实现更健康、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1.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快速发展起来。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出现了“唯GDP(国内生产总值)”、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问题。目前我们遇到的资源过度开发问题、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等,都与此密切相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全面认识持续健康发展和生产总值增长的关系”,“不要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
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是我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经过三十多年高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么大的块头、这么大的底数,再追求两位数的快速发展是不现实的。而且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不容许我们再盲目追求这样的高速度。此外,解决高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需要把增速调整到合适的“挡位”,留下余地和空间,确保经济行稳致远。
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必须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各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二?一三年九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中指出,“中央看一个地方工作做得怎么样,不会仅仅看生产总值增长率,而是要看全面工作,看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要防止把发展简单化为增加生产总值,一味在增长率上进行攀比,以生产总值全国排名比高低,搞层层加码,追求过快的速度。
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并不是说不重视经济增长了,而是要追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发展需要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否则就没有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也不会有社会大局稳定。但单纯追求增长,不注重质量和效益,不注重环境,这样的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要的是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速度,是民生改善、就业比较充分的速度,是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经济活力增强、结构调整有成效的速度,是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又不会带来后遗症的速度。”
实现尊重经济规律、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根本途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深化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总的方向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综合运输体系、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化解产能过剩。我国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尤为明显。比如粗钢、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的产能,都占到全球产能一半左右,有的甚至更高。这些行业产能利用率普遍很低,浪费十分严重,资源环境难以承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不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将来付出的代价必然更大。”转方式调结构是我们发展历程必须迈过的坎,要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途径,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结构升级、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稳扎稳打开展下去,决战决胜打好调整经济结构、化解产能过剩这场攻坚战。化解产能过剩要更多使用经济手段,更多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的都交给市场和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作出判断,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2.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键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论断,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明了方向。
一九九二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对政府和市场关系,我们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经过二十多年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难以形成的。现在,我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不断提高,宏观调控体系更为健全,主客观条件具备,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新突破,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新的成果,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
深刻理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论断,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
一是要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大改革力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在思想上更加尊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一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行动上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再为中国这只大鹏插上两只新的翅膀,飞得更高更远。
二是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不是说政府就无所作为,而是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水平。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要坚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三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也不是简单地让市场作用多一些、政府作用少一些的问题,而是统筹把握,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协同发力。要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政府要简政放权,要松绑支持,不要去干预;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应当主动补位,该管的要坚决管,管到位,管出水平,避免出问题。要善于运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告诉市场主体不能做什么,至于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变化作出判断。要找准市场功能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切实把市场和政府的优势都充分发挥出来,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色和优势。
3.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好
“中国是一个大国,必须成为科技创新大国。”二?一四年一月六日,在会见探月工程嫦娥三号任务参研参试人员代表时,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这样的号召。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实施好,坚定不移创新创新再创新,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
从全球范围看,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国际经济竞争甚至是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就是创新能力的竞争。谁能在创新上下先手棋,谁就能掌握主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一些重要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已经呈现出革命性突破的先兆,带动了关键技术交叉融合、群体跃进,变革突破的能量正在不断积累。即将出现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为我们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紧紧抓住和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不能等待、不能观望、不能懈怠。
从国内看,创新驱动是形势所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块头大不等于强,体重大不等于壮,有时是虚胖。”鸦片战争前,中国经济总量排在世界前几位,但没有先进科学技术支撑,在西方的坚船利炮下不堪一击。所以说,科技创新至关重要。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科技实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大台阶。同时,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我国经济发展要突破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关键是要靠科技力量。要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必须及早转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把科技创新潜力更好释放出来,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作用。
要树立强烈的创新自信,敢于走前人没走过的路。创新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是一个大国,在科技创新上要有自己的东西。”如果只是跟在别人后面模仿,那么就永远不可能缩小差距。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努力,我国整体科技发展水平已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一些重要领域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培养了一支宏大的科技工作者队伍,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们有理由、有底气树立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自信。要引进和学习世界先进科技成果,更要牢固树立敢为天下先的志向和信心,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敢于质疑现有理论,勇于开拓新的方向,不断在攻坚克难中追求卓越,勇于创造引领世界潮流的科技成果。
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破除一切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让市场真正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力量,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政策环境,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科技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障碍,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着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加大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并同国际科技界携手努力为应对全球共同挑战作出应有贡献。
要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创新的关键是人才。哪个国家拥有人才上的优势,哪个国家最后就会拥有实力上的优势。我国要在科技创新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必须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必须大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科技人才。要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科技创新最优先的位置,改革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机制,努力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择天下英才而用之。
4.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始终把“三农”工作牢牢抓住、紧紧抓好。
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要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必须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府支持保护,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搞好粮食储备调节,善于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适当增加进口和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高度重视节约粮食,从娃娃抓起,从餐桌抓起,让节约粮食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食品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关系中华民族未来。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是“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农村是我国传统文明的发源地,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农村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要重视农村“三留守”问题,搞好农村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重视空心村问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建设幸福家园和美丽乡村。重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及时反映和协调农民各方面利益诉求,处理好政府和群众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快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说到底,关键在人。要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富裕农民,就是提高种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水平,增加农民务农收入;提高农民,就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确保农业后继有人;扶持农民,就是强化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创造良好务农条件和环境。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不能如期实现,很大程度上要看扶贫攻坚工作做得怎么样。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抓住重点,不断提高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加大投入力度,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主战场,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统筹发展,注重增强扶贫对象和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5.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取得显著进展,二?一三年城镇人口达到七点三亿,城镇化率达百分之五十三点七,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但城镇化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两亿多进城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完全融入城市,没有享受同城市居民完全平等的公共服务和市民权利,“玻璃门”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地方城镇建设规模扩张过快、占地过多,盲目“摊大饼”问题突出,对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在城镇化刚步入中期阶段的时候,许多城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减弱,水土资源和能源不足、环境污染等问题凸显;相当一部分城市建设规模和速度超出财力,城市政府债务负担过重,财政和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城市社会治理体制和水平滞后于人口流动、社会结构变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趋势,一些地方城市病的兆头比较明显,社会稳定面临许多挑战。可以说,我国城镇化发展既面临巨大机遇,更面对诸多难题。
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城镇化,在人类发展史上没有先例。粗放扩张、人地失衡、举债度日、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了,也走不通了。在这样一个十分关键的路口,必须走出一条新型城镇化道路,切实把握正确的方向。
第一,要把握住指导思想。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我国发展必然要遇到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推进城镇化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遵循规律,因势利导,使城镇化成为一个顺势而为、水到渠成的发展过程。确定目标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可行,不能把胃口吊得太高,更不能提出难以兑现的承诺。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措施要实,不要急于求成、拔苗助长,更不要去搞大跃进、大干快上、一哄而上。
第二,要把握住发展质量。坚持把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摆在突出位置来落实。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大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城镇建成区人口密度;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高度重视生态安全,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比重,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发强度,增强抵御和减缓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历史文物保护水平。
第三,要把握住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坚持优化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坚持生态文明,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
城镇化发展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方方面面。必须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扎实落实好各项任务。一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坚持自愿、分类、有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有序引导增量人口流向,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努力提高农民工融入城镇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二是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三是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解决好城镇化的资金保障问题,改变寅吃卯粮、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状况。四是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优化宏观布局,按照“两横三纵”的城市化战略格局,一张蓝图干到底。搞好城市微观空间治理,科学设置开发强度,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把绿水青山保留给城市居民。五是提高城镇建设水平。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六是加强对城镇化的管理。加强宏观管理和规划引导,加强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培养一批专家型的城市管理干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
五、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五十六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切实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要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拓展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如果这一点把握不好、把握不牢,走偏了方向,不仅政治文明建设很难搞好,而且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害,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
2.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一九九七年,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二?一?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一三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破除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对立法工作的干扰。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坚持公正司法。“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
四是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我们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3.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也要看到,当前在权力运行和行使方面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权力观扭曲,搞特殊化,享受做官当老爷的“尊荣”;有的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有的权力过分集中,随意性很大;等等。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笼子扎得紧一点,严防“牛栏关猫”,使权力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
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扎紧制度笼子,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要强化权力运行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公开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广大党员干部要养成在“放大镜、聚光灯”下行使权力的习惯,杜绝“暗箱操作”、公器私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形成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约束,保证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要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一些干部中,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比较严重。违规占有多套住房、违规占有公家车辆、违规侵占群众利益等特权现象,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引起群众极大不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搞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
4.在行政体制改革上迈出新步伐
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不断推进。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这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应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体系不断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体系转变的过程。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也必须看到,现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过细,宏观经济调节还不完善,市场监管问题较多,社会管理亟待加强,公共服务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是不相符合的。二?一三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下更大决心、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更好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关键是要明确往哪里转、怎么转。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总方向。要按照这个总方向,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范围,优化各级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突出强化责任,确保权责一致。当今社会发展很快,经济社会事务千头万绪,事无巨细都由政府来管,只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管不过来、抓不深入,而且不利于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管住管好,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先行。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巩固以往的改革成果,又着力破解重大难题。条件成熟、形成共识的就先推进,能改的先改起来。上层建筑需要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但这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可能通过一次改革就统统解决,有的改革还需要探索、还需要时间,可以进一步积累共识和经验,条件成熟时再作推进。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一是处理好大和小的关系。大部门制要稳步推进,但也不是所有职能部门都要大,不是所有相关职能都要往一个筐里装,关键要看怎样摆布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二是处理好收和放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放权,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并不是说什么权都要下放,该下放的当然要下放,但该加强的也要加强。三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一些不适宜政府去管的事务,可以让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四是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政府既有管理职能,又有服务职能,管理和服务不能偏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讲管理的,政府该管的不仅要管,而且要切实管好。
不论行政体制怎么改、政府职能怎么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变。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接地气、通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要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六、创造中华文化新的辉煌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中华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也一定能够创造出中华文化新的辉煌。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1.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二?一四年五月四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北京大学师生座谈时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我国是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五十六个民族的大国,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使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战略任务,强调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内在一致,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质的规定性,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价值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核心要素、更加注重凝练表达、更加强化实践导向。它所强调的“三个倡导”二十四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它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二?一四年二月,他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要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是基础性工作。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各种社会思潮,坚定人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把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和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要区分层次、突出重点。第一,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用他们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第二,要从娃娃抓起,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渗透到学校公司产品之中,体现在学校日常管理之中,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种子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真正培育起来。广大青年要勤学、修德、明辨、笃实,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要润物细无声,发挥精神文化产品潜移默化的作用,运用各类文化形式,生动具体地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使之融入社会生活,让它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建立和规范礼仪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庆典活动,传播主流价值,增强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社会治理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突出道德价值的作用。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民族、一个人能不能把握自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价值。要继承和弘扬我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激励人们崇德向善、见贤思齐,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牢固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固有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要利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2.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新闻舆论是思想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展示昂扬向上的社会主流、反映光明进步的社会本质,是正面宣传的根本要义,是新闻舆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大力弘扬一切有利于坚定共同理想、凝聚奋进力量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实现国家富强、增进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思想和精神,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
提高正面宣传的质量和水平。要改进文风,创新方式,做好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主题宣传,在真实可靠上动脑筋,在可亲可敬上做文章,在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增强吸引力感染力,让群众爱听爱看、产生共鸣。要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引导广大群众多看主流,不受支流支配;多看光明面,不受阴暗点影响;多看本质,不受表面现象迷惑。
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从本质上说,坚持党性就是坚持人民性,坚持人民性也就是坚持党性,因此必须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要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坚定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
理直气壮唱响网上主旋律。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惊人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经济社会生活,深刻改变着舆论生成方式和传播方式,改变着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改进创新网上宣传,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大力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增强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推进网络依法有序规范运行,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有理有利有节开展舆论斗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决不意味着放弃舆论斗争。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决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更不能沉默失语、没有声音。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着眼于团结和争取大多数,对错误思想观点进行有力批驳,针砭要害、揭露本质,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增强阵地意识,加强阵地管理,不给错误思想提供传播渠道。
3.中华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历史文化名城山东曲阜,参观考察孔府、孔子研究院并同专家学者座谈。他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必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要用中华民族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来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决不可抛弃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要以科学态度对待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如果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采取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既不能片面地讲厚古薄今,也不能片面地讲厚今薄古。
要很好地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深入挖掘和阐发其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大力宣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光荣历史,通过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历史研究、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多种方式,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
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社会治理等还存在需要协调适应的地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进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
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闭上眼睛不看世界。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对各国人民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我们当然要学习借鉴,而且要认真学习借鉴,在不断汲取各种文明养分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
4.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文化软实力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基于文化而具有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大国的发展进程,既是经济总量、军事力量等硬实力提高的过程,也是价值观念、思想文化等软实力提高的进程。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我国在世界文化格局中的定位,关系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要努力夯实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形于中”而“发于外”,切实把我们自身的文化建设搞好,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不断前进。要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要大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深入实施重点文化惠民工程,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广泛普及科学知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着眼提高质量和效益,推进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在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过程中,要把握好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
要努力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证明我们的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成功的。要加强提炼和阐释,拓展对外传播平台和载体,把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贯穿于国际交流和传播方方面面。要加强中国梦的宣传和阐释,注重从历史层面、国家层面、个人层面、全球层面等方面说清楚、讲明白,中国梦意味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价值体认和价值追求,意味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在为中国梦的奋斗中实现自己的梦想,意味着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最大公约数,意味着中华民族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真诚意愿。
要努力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要以理服人、以文服人、以德服人,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水平,完善人文交流机制,创新人文交流方式,综合运用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等多种方式展示中华文化魅力。要注重塑造我国的国家形象,让当代中国形象在世界上不断树立和闪亮起来。
要努力提高国际话语权。国际话语权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国际舆论格局总体是西强我弱,我们往往有理说不出,或者说了传不开。要着力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创新对外宣传方式,精心构建对外话语体系,发挥好新兴媒体作用,增强对外话语的创造力、感召力、公信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
5.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话语权
二?一三年八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向前推进。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一刻也不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必须坚持全党动手。各级党委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强对宣传思想领域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加强对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推动重大部署、重要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在大是大非问题、政治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有鲜明的态度、坚定的立场,领导干部要敢于站在风口浪尖上进行斗争。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阅看本地区本部门主要媒体的内容,带头把住本地区本部门媒体的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要树立大宣传的工作理念,动员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一起来做,把宣传思想工作同各个领域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强大合力。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部门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必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宣传思想部门工作要强起来,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强起来,班子要强起来。要选好配强宣传思想部门领导班子,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确保宣传思想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的人手里。各级宣传思想部门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加强实践,真正成为在理论上、笔头上、口才上或其他专长上有“几把刷子”、让人信服的行家里手。高度重视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加强团结和引导,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最大限度把他们凝聚在党的周围。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创新。有些做法过去有效,现在未必有效;有些过去不合时宜,现在却势在必行;有些过去不可逾越,现在则需要突破。重点要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要保持思想的敏锐性和开放度,努力以思想认识新飞跃打开工作新局面。积极探索有利于破解工作难题的新举措新办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把创新的重心放在基层一线,充实队伍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
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
——关于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
“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这段讲话,朴实亲切、饱含深情,温暖了亿万人的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把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工作作为社会建设的两大根本任务,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改革发展成果正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1.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
增进民生福祉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无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
不断改善民生是推动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果我们的发展不能回应人民的期待,不能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样的发展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关系,实现两者良性循环。一方面,经济发展是前提,离开经济发展谈改善民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民生改善既能有效调动人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能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拉动内需,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要通过发展经济、做大“蛋糕”,为持续改善民生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同时又通过持续不断改善民生,有效解决群众后顾之忧,扩大消费需求,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内生动力。
2.社会政策要托底
群众对生活的期待是不断提升的,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而我们的国力财力是有限的。因此,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主要是发挥好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在义务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满足人们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同时对特殊困难人群进行特殊扶持和救助,守住他们生活的底线。
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善民生不能脱离这个最大的实际提出过高目标,只能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否则,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拉美、中东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教训表明,不切实际的高承诺、高福利、高债务,要么是失信于民、政府垮台,要么是债务累累、财政危机。这值得我们警惕。
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知屋漏者在宇下。”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群众生产生活遇到了什么困难,要千方百计加以解决,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不要搞那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劳民伤财、吃力不讨好的东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做一些雪中送炭、急人之困的工作,少做些锦上添花、花上垒花的虚功”。
要格外关注困难群众。郑板桥有一首诗写道:“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我们共产党人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更要有这样的情怀。现在,我国大部分群众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由于我们国家大、各地发展条件不同,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困难群众。对各类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时刻把他们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关心他们的疾苦,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帮助困难群众特别是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困难群众早日脱贫致富,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努力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要倡导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但不是说党和国家要大包大揽。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的理念,从而使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又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一勤天下无难事。”要鼓励个人努力工作、勤劳致富,创造和维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通过努力都有成功机会。
对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在二?一二年十二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守住底线”就是要形成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织牢民生安全网的“网底”;“突出重点”就是要对重点群体和重点地区进行倾斜;“完善制度”就是要形成系统全面的制度保障;“引导舆论”就是要促进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预期。这为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这个思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将更加科学有效、扎实稳步向前推进。
3.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二?一三年四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工作时指出,抓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锲而不舍向前走。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事关国家未来。中国这么多人,教育上去了,将来人才会像井喷一样涌现出来,这是最有竞争力的。要坚持立德树人,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广大教师要时刻铭记教书育人的使命,甘当人梯,甘当铺路石,以人格魅力引导员工心灵,以学术造诣开启员工的智慧之门。“家贫子读书”,治贫要先治愚,把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搞好,不要让孩子们输在起跑线上。努力发展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努力让十三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
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要通过稳定经济增长和调整经济结构,特别是扶持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对就业困难毕业生进行帮扶,增强员工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鼓励老员工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转变择业观念,勇于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方去,把人生的路一步步走稳走实,善于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做好化解产能过剩中出现的下岗再就业工作,加强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搞好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使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居者有其屋,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一个传统,也是群众的迫切期盼。要尊重规律,努力探索适合国情、符合发展阶段性特征的住房模式。从我国国情看,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只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同时,总有一部分群众由于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水平低等原因而面临住房困难,政府必须“补好位”,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要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探索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中国式解决办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基本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等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我们还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加强社会救助,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4.创新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安全体系。
要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稳定是根本的大局,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既不能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也不能管得太松、波涛汹涌,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各项工作。要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要推进平安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要深化平安中国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坚决遏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越强,社会治理的基础就越实。要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要加强城市常态化管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狠抓城市管理顽症治理。要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
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二?一三年九月七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并回答员工们提出的问题,在谈到环境保护问题时他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生动形象表达了我们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要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设美丽中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1.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建设生态文明,不是要放弃工业文明,回到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是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社会。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则可以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有目的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人类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在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人类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人类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自然规律。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整体,对自然界不能只讲索取不讲投入、只讲利用不讲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
历史地看,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古今中外,这方面的事例众多。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就深刻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历史的教训,值得深思!
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们就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进入新世纪,又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多年来,我们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进入高发频发阶段。比如,全国江河水系、地下水污染和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有的地区重金属、土壤污染比较严重,全国频繁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污染天气,等等。
这些突出环境问题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社会反映强烈,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这说明,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正像有人所说的,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必须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力度,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二?一三年五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生态环境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是对生产力理论的重大发展,饱含尊重自然、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理念和发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强调可持续发展,重视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但也有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无节制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导致能源资源、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能源资源约束强化,石油等重要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快速上升;耕地逼近十八亿亩红线,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情况严重;一些地区由于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已经接近或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极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增速快;等等。这种状况不改变,能源资源将难以支撑、生态环境将不堪重负,反过来必然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我国发展的空间和后劲将越来越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在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了,如果不从现在起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起来,将来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环顾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在发展中把生态环境破坏了,搞了一堆没有价值甚至是破坏性的东西。再补回去,成本比当初创造的财富还要多。特别是有些地方,像重金属污染区,水被污染了,土壤被污染了,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至今没有恢复。英国是最早开始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伦敦在很长一段时期是著名的“雾都”。一九三?年,比利时爆发了世人瞩目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光化学烟雾事件使美国洛杉矶“闻名世界”。殷鉴不远,西方传统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十分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教训极为深刻。
中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走美欧老路是走不通的。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强,已成为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发达国家一两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三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中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至。走老路,去无节制消耗资源,去不计代价污染环境,难以为继!中国要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必须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我们只有更加重视生态环境这一生产力的要素,更加尊重自然生态的发展规律,保护和利用好生态环境,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要克服把保护生态与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的传统思维,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方式、能源结构、空间布局、生活方式,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探索走出一条环境保护新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
3.以系统工程思路抓生态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紧抓在手上。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抓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切实把能源资源保障好,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生态红线,就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这个红线不能突破,一旦突破必将危及生态安全、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非采取最严厉的措施不可,不然不仅生态环境恶化的总态势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而且我们设想的其他生态环境发展目标也难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要精心研究和论证,究竟哪些要列入生态红线,如何从制度上保障生态红线,把良好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对于生态红线全党全国要一体遵行,决不能逾越。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实施环境功能区划,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推进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要坚持陆海统筹,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大部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粗放型使用,如果竭泽而渔,最后必然是什么鱼也没有了。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从资源使用这个源头抓起,把节约资源作为根本之策。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水源地保护,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颗粒物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细颗粒物(PM2.5)、饮用水、土壤、重金属、化学品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扩大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4.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根本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犹如“指挥棒”,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是最重要的。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要把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突出位置,如果生态环境指标很差,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表面成绩再好看也不行。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资源环境是公共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和破坏必须追究责任。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要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九、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
——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鲜明回答了在世界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的重大课题。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军事篇”,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1.牢牢把握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
建设强大的人民军队是我们党的不懈追求。在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引领我军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了建设优良的现代化革命军队的总方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江泽民同志提出了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胡锦涛同志提出了按照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军队全面建设的思想。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二?一三年三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他明确指出,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并强调“全军要准确把握这一强军目标,用以统领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努力把国防和军队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一目标,回答了为什么要强军、强军目标是什么、怎样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的重大课题,体现了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军队建设的新要求,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建军治军的总方略。
强军目标明确了加强军队建设的聚焦点和着力点。邓小平同志曾讲过,“军队要像军队的样子”。总结我军历史和现实需要,“军队的样子”就是要坚决听党指挥,要能打仗、打胜仗,要保持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听党指挥是灵魂,决定军队建设的政治方向;能打胜仗是核心,反映军队的根本职能和军队建设的根本指向;作风优良是保证,关系军队的性质、宗旨、本色。这三条决定着军队发展方向,也决定着军队生死存亡。建军治军抓住这三条,就抓住了要害,就能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强军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国梦对军队来说就要实现强军梦。富国与强军,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两大基石。中国梦包含强军梦,强军梦支撑中国梦。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要真正强大起来,没有坚强的军事实力作后盾是决然不行的。现在,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顺顺当当就能实现的,我们越是发展壮大,面临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就会越多。没有一个巩固的国防,没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没有安全保障。强军目标顺应了我国由大向强迈进关键阶段的时代呼唤,昭示了我们党着眼实现中国梦建设强大国防和军队的决心意志,进一步阐明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要求我们把国防和军队建设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大目标下来认识和推进,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力量保证。
强军目标适应了国际战略形势和国家安全环境发展变化。形势决定任务,安全需求引领军事力量建设。当今世界,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国际形势保持总体和平、缓和、稳定的基本态势,但天下还不太平,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世界依然面临着现实和潜在的战争威胁,世界急剧变化增大了我国安全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我国周边特别是海上方向安全面临的现实威胁呈上升趋势,亚太地区正成为国际战略竞争和博弈的一个焦点,一些西方国家千方百计对我国进行战略遏制和围堵,我国周边领土主权争端、大国地缘竞争、军事安全较量、民族宗教矛盾等问题更加凸显,我们家门口生乱生战的可能性增大。世界新军事革命加速发展,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加紧推进军事转型,这给我军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严峻挑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西方国家继续加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力度,反分裂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敌对势力加紧进行各种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我国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强军目标从时代发展和国家利益全局的高度思考军事问题,充分体现了放眼世界的战略视野,居安思危的战略清醒,强军兴军的战略筹划。
强军目标抓住了军队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军已发展成为诸军兵种合成、具有一定现代化水平并加快向信息化迈进的强大军队。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强军梦想,更加有信心、有能力实现强军目标。但要清醒看到,目前我军正处于机械化建设尚未完成、信息化建设加速发展阶段,我军现代化水平与国家安全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与世界先进军事水平相比差距还很大。同时,面对意识形态领域复杂斗争和官兵成分结构变化,如何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面对世界新军事革命加速发展和战争形态深刻演变,如何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面对社会环境变化和不良风气影响,如何保持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些都是当前我军建设亟须回答和解决的时代性课题。强军目标的提出,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抓住了建设强大军队的关键和要害,为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牵引。
2.铸牢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
人民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根本就在于有凝聚军心意志的神圣军魂。我军是党缔造的,一诞生便与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始终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行动和战斗。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只有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军队的性质。八十多年来,我军之所以能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经受住各种考验,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最根本的就是靠党的坚强领导。这是我军的军魂和命根子,永远不能变,永远不能丢。二?一二年十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强调,“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关系我军性质和宗旨、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命运、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个最根本的问题守不住,军队就会变质,就不可能有战斗力!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铸牢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不动摇。
要不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始终是我们同各种敌对势力斗争的一个焦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异常激烈。我军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这是高度一致的。敌对势力极力鼓吹“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打着所谓“民主政治”、“公器公用”的幌子攻击我们,就是妄图动摇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在这个根本政治原则问题上,我们要头脑特别清醒、态度特别鲜明、行动特别坚决,决不能有任何动摇、任何迟疑、任何含糊。
在我军官兵成分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一些年轻同志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系统学习,缺乏对党的优良传统的深入了解,缺乏艰苦环境和复杂斗争的锻炼,对于党指挥枪的极端重要性往往认识不足、认识不透。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思想观念包括一些极端错误的观点,会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部队中来,总会在官兵中有所反映。在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定不移,时时刻刻做工作,经年累月抓落实。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必须落实在行动上,以行动来检验。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最紧要的是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指挥。这一条要作为最高的政治要求来遵守,作为最高的政治纪律来维护。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要靠一套制度作保证。党对军队实施绝对领导有一系列根本原则和制度,无论战争形态怎么演变、军队建设内外环境怎么变化、军队组织形态怎么调整,都必须始终不渝坚持。要坚持把从思想上政治上建设和掌握部队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有的放矢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官兵认真学习国史党史军史,着力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坚定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政治自信和政治自觉,打牢官兵高举旗帜、听党指挥的思想政治基础。要全面加强军队党的建设,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要端正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从政治上考察和使用干部,确保枪杆子永远掌握在忠于党的可靠的人手中。
3.扭住能打仗、打胜仗这个强军之要
军队首先是一个战斗队,是为打仗而存在的。新形势下我军职能使命不断拓展,但作为战斗队的根本职能始终没有变。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战场打不赢,一切等于零。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如果有人要把战争强加到我们头上,军队必须能决战决胜。历史经验表明,能战方能止战,准备打才可能不必打,越不能打越可能挨打,这就是战争与和平的辩证法。我军素以能征善战著称于世,创造过许多辉煌的战绩。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能打胜仗的能力标准是随着战争实践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以前能打胜仗不等于现在能打胜仗。我军打现代化战争能力不够,各级干部指挥现代化战争能力不够,这两个问题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二?一二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战区考察时强调,“要牢记,能打仗、打胜仗是强军之要,必须按照打仗这个标准搞建设抓准备,确保军队能够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军队建设各项工作,如果离开战斗力标准,就失去其根本意义和根本价值。要始终坚持用打得赢的标准搞建设,坚持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全军各项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用是否有利于提高战斗力来衡量和检验各项工作,使全军各项建设和工作向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聚焦,向实施信息化条件下联合作战的要求聚焦,向形成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聚焦。要按照战斗力标准理清发展思路、实施决策指导、配置力量资源、选拔任用干部、评定工作实绩,真正把战斗力标准在军队建设中立起来、落下去。要进一步解决好影响战斗力生成提高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更加明确的用人导向、工作导向、评价导向、激励导向,推动战斗力建设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把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真想打仗的事情,真谋打仗的问题,真抓打仗的准备。
推动军事战略创新发展。军事战略是关于军事力量建设和运用的总方略,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正确的军事战略指导,是我军能打仗、打胜仗的必然要求,对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具有引导和牵引作用。军事战略指导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同时要丰富和完善积极防御战略思想的内涵。创新军事战略指导,必须紧紧抓住战争指导这个根本。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必须坚持军事服从政治、战略服从政略,从政治高度思考战争问题,着眼国家利益全局筹划和指导军事行动。加强各战略方向战略指导研究,搞清楚、弄明白未来与谁打仗、打什么仗、怎么打胜仗这个重大问题,立足最复杂最困难情况搞好应对强敌军事干预的战略筹划,增强军事战略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军事战略指导重心要前移,更加注重运用军事力量和军事手段营造有利战略态势,把预防危机、遏制战争、打赢战争统一起来,把备战和止战、威慑和实战、战争行动和和平时期军事力量运用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运筹,为国家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战略格局。
坚持不懈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军事斗争准备是军队的基本实践活动,是维护和平、遏制危机、打赢战争的重要保证。要始终扭住核心军事能力建设不放松,统筹安排并抓好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建设,把各项准备工作往前头赶、朝实里抓。把日常战备工作提到战略高度,保持箭在弦上、引而待发的高度戒备态势,坚持平战一体,抓住平战转换这个枢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带动军队现代化建设整体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加速发展,扎实做好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努力建设保障打赢现代化战争、服务部队现代化建设、向信息化转型的后勤。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夯实能打胜仗的物质技术基础。加强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培养,实施人才强军战略,坚持院校优先发展战略,把联合作战指挥人才、新型作战力量人才培养作为重中之重,努力培养造就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优秀军事人才。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把领导指挥体制作为重点,优化结构、完善功能,深化政策制度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提高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军事训练是部队的经常性中心工作,是提高实战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军事训练水平上不去,军事斗争准备就很难落到实处,部队战斗力也很难提高,战时必然吃大亏。正所谓:“刃不素持必致血指,舟不素操必致倾溺,弓马不素习而欲战者,未有不败者。”要坚决贯彻战训一致原则,坚持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部队,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打仗需要什么就苦练什么,紧贴作战任务、作战对手搞好使命课题训练,加强检验性、对抗性训练,在近似实战的环境下摔打锻炼部队,使部队都练就过硬的打赢本领。下决心解决训风演风考风不实问题,不能让战备训练成为花架子,不能让军事斗争准备流于形式,不能让能打仗、打胜仗成为一句空话。加强战斗精神培育,教育引导官兵大力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保持旺盛革命热情和高昂战斗意志。
4.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
作风优良是我军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古往今来,作风优良才能塑造英雄部队,作风松散可以搞垮常胜之师。在长期实践中,我军培育和形成了一整套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把这些宝贵精神财富一代代传下去,关系军队建设全局,关系军队形象和战斗力建设。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军人民军队的性质永远不能变,老红军的传统永远不能丢,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永远不能改。
现在,社会环境变化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在部队都会有所表现,一些病菌也在不断侵蚀部队的肌体。有病就要治,而且大病小病都要治,要及时治。如果讳疾忌医,小病拖成了大病,宿疾难医,军队就不成其为军队,更谈不上能打胜仗了!“木之折也必通蠹,墙之坏也必通隙。”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自毁长城。二?一三年八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沈阳战区部队时强调,要坚持按照标准更高、走在前列的要求不断把部队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努力实现作风建设根本性好转。
要继承和发扬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要自觉践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带头牢记和落实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的要求。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如果不提倡艰苦奋斗,贪图享乐,不可能成为一支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军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公款吃喝,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重点在解决“四风”问题、纠治发生在士兵身边的不正之风方面下功夫,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反对特权,着力在纠治官兵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见到成效,在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见到成效,在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上见到成效,保持人民军队长期形成的良好形象。
从严治军是建设强大军队的铁律。古语说得好,慈不掌兵。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坚持以纪律建设为核心,下大气力整肃军纪,培养官兵自觉而又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坚决克服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把关心关爱官兵和从严治军统一起来,把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统一起来,增强管理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建军治军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一整套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运作方式,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基层是部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部队所有工作都要靠基层去落实,在第一线冲锋陷阵也全靠基层。要强化强基固本思想,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来抓,研究解决基层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基层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坚持士兵至上、基层第一,切实把官兵冷暖放在心上,积极为官兵排忧解难,关心官兵成长进步和安危冷暖,注意把人力物力财力向边防、向基层、向一线倾斜。坚持把基层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础阵地,科学设置干部的成长路径,给基层一线成长起来的干部一个施展才干的空间。组织好下连当兵、蹲连住班,广泛开展尊干爱兵、兵兵友爱活动,培养干部对士兵的感情,培养士兵对干部的感情,培养全军官兵对军队的深厚感情,把部队基础打得更加牢固。
实现强军目标,必须同心协力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这篇大文章。军民融合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既是兴国之举,又是强军之策。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军民融合,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强国家战争潜力和国防实力。军队要遵循国防经济规律和信息化条件下战斗力建设规律,自觉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地方要注重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需求,自觉把经济布局调整同国防布局完善有机结合起来。要加紧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十、建立新型国际关系
——关于国际关系和我国外交战略
我们的事业是同世界各国合作共赢的事业。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是我们党立足时代发展潮流和我国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选择,反映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心愿。面对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各国人民应该一起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1.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旧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冷战时期的集团对抗不复存在,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一大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走上发展的快车道,十几亿、几十亿人口正在加速走向现代化,多个发展中心在世界各地区逐渐形成,国际力量对比继续朝着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方向发展。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同时,世界仍很不太平,人类依然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还未消除,形形色色的保护主义明显升温。地区热点此起彼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军备竞争、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可以说,我们所处的是一个风云变幻的时代,面对的是一个日新月异的世界。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指出:“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就不能身体已进入二十一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过去,停留在殖民扩张的旧时代里,停留在冷战思维、零和博弈老框框内。”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今天的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条件朝和平与发展的目标迈进,更应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受安全保障。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每个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其他各国共同发展,不能把世界长期发展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批国家却长期贫穷落后的基础之上。各国要同心协力,妥善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共同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谋求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共同安全。
2.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
和平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德国科尔伯基金会的演讲中指出:“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外交辞令,而是从历史、现实、未来的客观判断中得出的结论,是思想自信和实践自觉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只有同世界各国一道维护世界和平,中国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才能为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自信和自觉,来源于中华文明的深厚渊源,来源于对实现中国发展目标条件的认知,来源于对世界发展大势的把握。中华文明始终崇尚和平,和平、和睦、和谐的追求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之中,深深溶化在中国人民的血脉之中。现在,中国已确定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发展目标,我们要聚精会神搞建设,需要一个和平安宁的国际环境。当今世界,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老路不仅走不通,而且一定会碰得头破血流。所以,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多次公开宣示,中国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干涉别国内政,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我们在政策上是这样规定的、制度上是这样设计的,在实践中更是一直这样做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观大势、谋大事,加强外交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开展一系列重大外交行动,提出许多重大对外战略思想,将大国、周边、发展中国家、多边工作密切结合,推动了与各方关系全面发展,打开了外交工作新局面,展示了我国外交新气象。
大国是影响世界和平的决定性力量,我们积极运筹中俄、中美、中欧等主要大国关系。俄罗斯是我国周边最大邻国和世界大国,两国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两国坚定支持对方发展复兴,坚定支持对方维护核心利益,坚定支持对方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社会政治制度,务实合作取得重大进展,国际战略协调与合作提升到新高度。中美关系的走向为世人瞩目,中美两国合作好了,就可以做世界稳定的压舱石、世界和平的助推器。中美可以也应该走出一条不同于历史上大国冲突对抗的新路,共同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欧洲是多极化世界的重要一极,是中国的全面战略伙伴。要从战略高度看待中欧关系,将中欧两大力量、两大市场、两大文明结合起来,共同打造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提升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全球影响力,为世界发展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同路人。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中国对非政策,提出对非合作要讲“真、实、亲、诚”,强调中非合作的互利共赢性质,表示中国将不折不扣落实承诺,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重在帮助非洲国家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实现多元、自主、可持续发展。“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虽然相距遥远,但友好关系源远流长,双方将增进政治互信,加强务实合作,不断提升整体合作水平。中国同阿拉伯国家彼此是相互尊重、相互认同、相互信赖的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双方将弘扬丝绸之路精神,即促进文明互鉴、尊重道路选择、坚持合作共赢、倡导对话和平,不断深化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
中国的和平发展是世界的机遇。随着国力不断增强,中国必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义务,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中国积极倡导和践行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多边事务,高度重视联合国的作用,支持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发挥积极作用。中国推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为亚洲安全发挥更大作用,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搭建地区安全和合作新架构。中国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事业,始终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以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国大力推动国际发展事业,积极推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3.按照亲、诚、惠、容理念推进周边外交
远亲不如近邻。无论从地理方位、自然环境还是相互关系看,周边对我国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周边充满生机活力,有明显发展优势和潜力,周边环境总体上是稳定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是周边国家对华关系的主流。二?一三年十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谋大势、讲战略、重运筹,把周边外交工作做得更好。
我国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就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亲、诚、惠、容这“四字箴言”,是新形势下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一份生动宣言,是对多年来中国周边外交实践的一个精辟概括,也反映了我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外交理念的创新发展。亲是指巩固地缘相近、人缘相亲的友好情谊,要坚持睦邻友好、守望相助,讲平等、重感情,常见面、多走动,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的事,使周边国家对我们更友善、更亲近、更认同、更支持,增强亲和力、感召力、影响力。诚是指坚持以诚待人、以信取人的相处之道,要诚心诚意对待周边国家,争取更多朋友和伙伴。惠是指履行惠及周边、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同周边国家开展合作,编织更加紧密的共同利益网络,把双方利益融合提升到更高水平,让周边国家得益于我国发展,使我国也从周边国家共同发展中获得裨益和助力。容是指展示开放包容、求同存异的大国胸怀,要倡导包容的思想,强调亚太之大容得下大家共同发展,以更加开放的胸襟和更加积极的态度促进地区合作。
做好新形势下周边外交工作,要从战略高度分析和处理问题,提高驾驭全局、统筹谋划、操作实施能力,全面推进周边外交。着力维护周边和平稳定大局,决不允许在我们自己家门口生乱生事,决不接受中国的发展进程再度受到干扰和打断。着力深化互利共赢格局,统筹经济、贸易、科技、金融等方面资源,利用好比较优势,找准深化同周边国家互利合作的战略契合点,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着力推进同周边国家的安全合作,主动参与区域和次区域安全合作,深化有关合作机制,增进战略互信。着力加强对周边国家的宣传工作、公共外交、民间外交、人文交流,巩固和扩大我国同周边国家关系长远发展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对周边和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持正确义利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找到利益的共同点和交汇点,坚持正确义利观,有原则、讲情谊、讲道义,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有坚持正确义利观,才能把工作做好、做到人的心里去,这是中国外交得道多助的一个重要基础。政治上要秉持公道正义,坚持平等相待,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为一己之私损害他人利益、破坏地区和平稳定。经济上要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对那些长期对华友好而自身发展任务艰巨的周边和发展中国家,要更多考虑对方利益,不要损人利己、以邻为壑。
4.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倡导合作共赢理念。但是,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倡导合作共赢是有底线的,这就是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现在,有些国家片面理解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片面理解我国倡导的合作共赢理念,以为中国为了发展会轻视这一底线。二?一三年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这些话掷地有声,字字千钧,从根本上讲清了坚持和平发展与维护国家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
坚决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是中国外交的神圣使命。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中国在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捍卫民族尊严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如果说几十年前,中国在一穷二白的时候敢于维护国家利益,反对世界强权,从未在外来压力下弯过腰、低过头,那么现在中国发展强大了,更不会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一些人把中国维护合理合法的国家权益说成是“咄咄逼人”、“傲慢”、“强硬”,鼓吹“中国威胁”等论调,都是站不住脚的。
要始终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为外交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稳妥应对涉我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坚决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坚决在国际上遏制“台独”、“藏独”、“东突”等分裂势力的破坏活动,防范国际暴力恐怖活动向境内渗透,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不回避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同有关国家的分歧和摩擦,同时推动各领域交流合作,通过合作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努力维护同周边国家关系及地区和平稳定大局。
我国的和平发展不会一帆风顺。我们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在涉及我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我们要敢于划出红线,亮明底线。随着我国和平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入,我们维护国家利益的资源和手段将会越来越多,维护国家利益的地位也会越来越主动。
十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这一伟大事业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党坚强有力,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国家才能繁荣稳定,人民才能幸福安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凝心聚力、直击积弊、扶正祛邪,党的建设开创新局面,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从严管党治党提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1.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
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只有从严管党治党,才能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对我们这样一个有八千五百多万党员、在十三亿多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政党作为一种为实现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自身建设和管理的好坏,决定着其生存和发展。这些年来,世界上一些老牌执政党衰败落伍、丢权垮台的教训极为深刻。无产阶级政党作为工人阶级实现其伟大历史使命的先进部队,更应高度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起历史使命。
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的一个重要经验。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中国革命胜利的经验时,把党的建设作为三大法宝之一提了出来。九十多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成功地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道路上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就在于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和发展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事业胜利提供了根本保证。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肩负着历史重任,经受着时代考验。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小差距。一些干部得过且过,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一些党员干部作风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甚至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较为普遍地存在,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不仅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而且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较多存在。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觉。
党领导人民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完全有理由因此而自豪,但我们自豪而不能自满,决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只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才能更好经受住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更好战胜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二?一三年七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革命圣地西柏坡,谆谆告诫全党,“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所有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要继续把人民对我们党的‘考试’、把我们党正在经受和将要经受各种考验的‘考试’考好,努力交出优异的答卷”。这体现了强烈的忧患意识,体现了把党建设好,确保党永远不变质、红色江山永远不变色的坚定决心。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华号”巨轮乘风破浪、顺利前行,关键靠党来掌舵,靠党来掌握方向。要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提高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靠“自身硬”凝聚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创造无愧于历史的辉煌业绩。
2.补足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
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对理想信念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有个形象的比喻:“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他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从严管党治党,首先就要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
“革命理想高于天。”这生动反映了崇高信仰对共产党人的巨大激励和鞭策作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站位就高了,眼界就宽了,心胸就开阔了,就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胜利和顺境时不骄傲不急躁,在困难和逆境时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风险和困难考验,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任何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都必须铭记,为了理想信念,就应该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全部精力乃至生命。
共产党人的理想信仰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把实现共产主义确立为最高理想。在我们党九十多年的历史中,无数共产党人不惜流血牺牲,靠的就是这种信仰,为的就是这个理想。尽管他们也知道,自己追求的理想并不会在自己手中实现,但他们坚信,一代又一代人为之持续努力,一代又一代人为此作出牺牲,崇高的理想就一定能实现。
应该充分肯定,当前我们大多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是坚定的,政治上是可靠的。同时,也要看到,在党员、干部队伍中,信仰缺失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有的对共产主义心存怀疑,认为那是虚无缥缈、难以企及的幻想;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从封建迷信中寻找精神寄托,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遇事“问计于神”;有的是非观念淡薄、原则性不强、正义感退化,糊里糊涂当官,浑浑噩噩过日子;有的甚至向往西方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对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丧失信心;有的在涉及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原则性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不敢亮剑,甚至故意模糊立场、耍滑头;等等。事实一再表明,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
崇高信仰、坚定信念不会自发产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把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看家本领。广大党员干部要老老实实、原原本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同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上。通过坚持不懈学习,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不断筑牢理想信念,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
3.培养和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大力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从严管理干部,夯实基层组织,巩固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怎样是好干部?二?一三年六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好干部的五条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信念坚定,党的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为民服务,党的干部必须做人民公仆,忠诚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党的干部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敢于担当,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清正廉洁,党的干部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怎样成长为好干部?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从干部自身来讲,要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修养、加强品格陶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要勤于学、敏于思,提高思维能力,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打牢履职尽责的知识基础。要加强实践,经风雨、见世面,在改革发展的主战场、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砥砺品质、提高本领。从组织培养来讲,就要抓好党性教育这个核心,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加强宗旨意识、公仆意识教育。强化干部实践锻炼,积极为干部锻炼成长搭建平台。
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用人得当,首先要知人。要近距离接触干部,观察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思考、对群众的感情、对待名利的态度、处理复杂问题的过程和结果。用人得当,就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改进考核方法手段。用人得当,就要科学合理使用干部,用当其时、用其所长,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寻觅人才求贤若渴,发现人才如获至宝,举荐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尽其能。要下决心改变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的问题,使用人之风真正纯洁起来。
把好干部选用起来,需要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要紧密结合干部工作实际,认真总结,深入研究,不断改进,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干部工作公开,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加强和改进年轻干部工作,对那些看得准、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年轻干部,要敢于给他们压担子,有计划安排他们去经受锻炼。要从严管理干部,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基层党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建立严密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推动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使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更加符合服务群众的需要。要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理解、充分信任,格外关心、格外爱护广大基层干部,多为他们办一些雪中送炭的事情,确保基层党组织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4.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作风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作风建设为切入点从严管党治党。从制定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整治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到整治“会所歪风”;从狠刹“舌尖上的浪费”,到禁办奢华晚会……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
“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但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而且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真理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正确理论,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党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党的作风建设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作风问题的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能不能坚守艰苦奋斗精神,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奢靡之风、奢华之风很甚,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要严格党内生活,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的党内生活是解决党内自身问题的重要途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要提高党内生活质量,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要通过严格党内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性原则基础上,不断增强能够掏心见胆、并肩奋斗的真正的团结。
要坚持从领导干部抓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中央政治局逐条逐项、不折不扣落实“八项规定”,以上率下、示范全党,在党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产生了强大示范效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正人必先正己,用严格的尺子衡量自己,用很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无私无畏的勇气对照、检查、改进、提高自己。
要建立抓作风的长效机制。事实告诉我们,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抓一抓会好转,松一松就反弹,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更不能一阵风、刮一下就停。要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抓下去,如果前热后冷、前紧后松,就会功亏一篑。要建立健全管用的体制机制,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要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积小胜为大胜,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通过全党共同努力,抓党风政风、带社风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解决作风问题的战略性举措。从二?一三年下半年开始,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党分两批开展。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聚焦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全党自上而下,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展活动,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与焦裕禄精神是高度契合的,要把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作为一条红线贯穿活动始终,以焦裕禄精神为镜子,做到深学、细照、笃行,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二?一四年三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三严三实”的要求。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做人准则,是对党员干部的新要求,是加强作风建设的再启程、再出发。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祛除歪风邪气、树立清风正气,做到思想认识上真正提高、工作作风上明显转变。
5.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反腐倡廉建设,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坚决的态度重拳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二十多名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被严肃查处,让全党全国全社会感到了变化、看到了希望,树立了党的权威、赢得了群众信任。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二?一四年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反腐败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要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要坚持惩治这一手不放松。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事实说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决不是一句空话。要牢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的道理,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既坚决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要抓好思想理论建设、抓好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6.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我们党有八千五百多万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二?一三年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一个政党如果没有政治纪律约束,允许党的组织和党的重要干部在政治主张、政策主张上各有一套、我行我素,允许广大党员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离心离德、为所欲为,这个党就不可能有号召力影响力战斗力,在政治上就没有作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严明党的纪律,还必须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党内生活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就是其中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增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切实增强党性,切实遵守组织制度,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执行组织纪律。要强化党的意识,强化组织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要正确对待组织,对组织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要遵照执行党的规矩,不能搞特殊、有例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十二、掌握工作制胜的看家本领
—— 关于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既部署“过河”的任务,又指导如何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贯穿了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为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法“钥匙”。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既要深入理解讲话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又要着力把握讲话体现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攻坚克难、化解矛盾、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1.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
哲学是人类的智慧之学。在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中,哲学是基础。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掌握马克思主义完整科学体系的重要前提。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刻揭示了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在当今时代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依然是指导共产党人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学哲学、用哲学,是党的一个好传统。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和武装全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和研读经典著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更好认识规律,更加能动地推进工作。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系统、具体、历史地分析中国社会运动及其发展规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不断把握规律、积极运用规律,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只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我们才能不断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
要学习和掌握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规定着社会性质和基本结构,推动着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只有把这两对矛盾运动结合起来观察,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才能全面把握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今天,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完善上层建筑,也就是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基本矛盾总是不断发展的,调整生产关系、完善上层建筑需要相应地不断进行下去,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态度。
要学习和掌握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观点。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要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推动实现物的不断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物质生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生产关系也可以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必须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要学习和掌握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是真正的英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事业。要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基层、群众大胆探索,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能力
俗话说,思路决定出路,思维水平决定工作水平。能不能正确判断形势,能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能不能顺利推进工作,关键看有没有科学的思想方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体现着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等科学的思想方法,对许多问题的阐释让人豁然开朗。我们要认真学习运用这些思想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战略思维能力,就是高瞻远瞩、统揽全局,善于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总是善于从全局角度、以长远眼光看问题,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发展趋势和方向,体现出恢宏的战略思维。他强调,要树立大局意识,善于从大局看问题,放眼世界,放眼未来,也放眼当前,放眼一切方面;要善于观大势、谋大事,把握工作主动权;要加强战略思维,增强战略定力,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就要视野开阔、胸襟博大,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从政治上认识和判断形势,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做到既抓住重点又统筹兼顾,既立足当前又放眼长远,既熟悉国情又把握世情。要增强战略定力,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态度明确,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中平心静气、静观其变,在制定政策时冷静观察、谨慎从事、谋定而后动。
历史思维能力,就是以史为鉴、知古鉴今,善于运用历史眼光认识发展规律、把握前进方向、指导现实工作的能力。历史是前人的“百科全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他关于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的回顾分析,关于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关系的精辟阐释,关于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点,关于如何评价党的历史和历史人物的深刻论述,都体现了深邃的历史思维,给人以深刻启迪。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党史国史“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提高历史思维能力,就要加强对中国历史、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世界历史的学习,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认清历史趋势,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更好走向未来。
辩证思维能力,就是承认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处处体现着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比如,在论述改革问题时,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在分析国际国内形势时,强调要坚持“两点论”,一分为二看问题,既要看到国际国内形势中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在阐述全面深化改革时,强调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战略上要勇于进取,战术上则要稳扎稳打”;在阐述社会治理时,指出“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等等。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就要认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客观地而不是主观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观察事物、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过程中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克服极端化、片面化。
创新思维能力,就是破除迷信、超越过时的陈规,善于因时制宜、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的能力。世间万物,变动不居。“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生活从不眷顾因循守旧、满足现状者,从不等待不思进取、坐享其成者,而是将更多机遇留给善于和勇于创新的人们”。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就是要有敢为人先的锐气,打破迷信经验、迷信本本、迷信权威的惯性思维,摒弃不合时宜的旧观念,以思想认识的新飞跃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意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为了创新创造而百折不挠、勇往直前,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
底线思维能力,就是客观地设定最低目标,立足最低点,争取最大期望值的一种积极的思维能力。“纷繁世事多元应,击鼓催征稳驭舟。”毛泽东同志说过:“不论任何工作,我们都要从最坏的可能性来想,来部署。”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也强调:“我们要把工作的基点放在出现较大的风险上,准备好对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提高底线思维能力,就是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宁可把形势想得更复杂一点,把挑战看得更严峻一些,做好应付最坏局面的思想准备。要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增强前瞻意识,把工作预案准备得更充分、更周详,做到心中有数、处变不惊。
3.调查研究是一项基本功
调查研究是做好领导工作的一项基本功,调查研究能力是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和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推进工作,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重视调查研究,是我们党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传家宝。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的正确制定与贯彻执行,保证我们在工作中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失误,即使发生了失误也能迅速得到纠正而又继续胜利前进。经常开展调查研究,非常有益于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客观世界、改造主观世界、转变工作作风、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有益于深切了解群众的需求、愿望和创造精神、实践经验。
调查研究要找准问题、有的放矢。要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深入研究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深入研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问题,深入研究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等领域的重大问题。这样才能使调查研究工作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服务。
调查研究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要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调查了解情况,既要调查机关,又要调查基层;既要调查干部,又要调查群众;既要解剖典型,又要了解全局;既要到工作局面好和先进的地方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问题。基层、群众、重要典型和困难的地方,应成为调研重点,要花更多时间去了解和研究。尤其对群众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更要主动调研,抓住不放,真正听到实话、察到实情、获得真知、收到实效。
调查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树立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的勇气,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结论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调查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和各种问题,坚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处理好调查和研究两个环节的关系,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进行一番交换、比较、反复的工作,把零散的认识系统化,把粗浅的认识深刻化,直至找到事物的本质规律,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
调查研究要制度化经常化。要坚持和完善先调研后决策的重要决策调研论证制度,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真正成为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坚持和完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调研工作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调查研究,拿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重大课题的调研。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不仅要“身入”基层,更要“心到”基层,始终关心基层联系点,关心联系点的群众,真心实意地交朋友、拉家常,直接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所想、所急、所盼。
4.发扬钉钉子精神
钉钉子往往不是一锤子就能钉好的,而是要一锤一锤接着敲,直到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必然大有成效。如果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结果很可能是一颗钉子都钉不上、钉不牢。做工作、干事业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不折腾、不反复,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应该肯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广阔天地里,广大党员干部都是想干事的,都有干事的热情,都想干出一番事业,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但现实中,我们也时常看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地区、部门换一届领导,就要推倒重来、搞一个“兜底翻”,领导干部为了显示所谓的政绩,另搞一套,空洞的新口号满天飞。到头来,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失。这是与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符的,是与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背道而驰的。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扬钉钉子精神,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牢记一个道理,政贵有恒。为官一方,为政一时,当然要大胆开展工作、锐意进取,同时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张好的蓝图,只要是科学的、切合实际的、符合人民愿望的,就要一茬一茬接着干,干出来的都是实绩,广大干部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朝令夕改,那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领导干部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思想境界,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利益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大我和小我的关系,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和个人抱负、个人利益的关系,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实、再抓实,不抓实,再好的蓝图只能是一纸空文,再近的目标只能是镜花水月。”干事业不是做样子,不是做表面文章,很多时候,有没有新面貌,有没有新气象,并不在于制定一打一打的新规划,喊出一个一个的新口号,而在于结合新的实际,用新的思路、新的举措,脚踏实地把既定的科学目标、好的工作蓝图变为现实。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切实干出成效来,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任务一经确定,就要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不断积小胜为大胜。
发扬钉钉子精神,还要建立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激励干部求真务实的有效机制,使那些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的干部,不仅不吃亏,而且受到鼓励、褒奖、重用;使那些做表面文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跑官要官的干部,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批评和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开拓进取谋发展、埋头苦干抓落实蔚然成风。
5.依靠学习走向未来
学习是文明传承之途,人生成长之梯,政党巩固之基,国家兴盛之要。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重要保证。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依靠学习走向未来。
同过去相比,我们今天的学习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当前,全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我国发展起来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中,有些是老问题,或者是我们长期努力解决但还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或者是有新的表现形式的老问题,但大量是新出现的问题。新问题每时每刻都在出现,而且多数又是我们过去不熟悉或者不太熟悉的。要认识好、解决好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增强我们自己的本领。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才能使领导和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才能克服本领不足、本领恐慌、本领落后的问题。
学习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富有探索精神的。既要抓住学习重点,也要注意拓展学习领域;既要向书本学习,也要向实践学习;既要向人民群众学习,向专家学者学习,也要向国外有益经验学习。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要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坚定理想信念,带领人民走对路。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有“望尽天涯路”那样志存高远的追求,耐得住“昨夜西风凋碧树”的清冷和“独上高楼”的寂寞,静下心来通读苦读;要勤奋努力,刻苦钻研,舍得付出,百折不挠,即使“衣带渐宽”也“终不悔”,“人憔悴”也心甘情愿;要坚持独立思考,学用结合,学有所悟,用有所得,在学习和实践中“众里寻他千百度”,最终“蓦然回首”,在“灯火阑珊处”领悟真谛。其次,要学习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这是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同时,还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知识化、专业化水平。
要正确把握学习的方向。忽视了马克思主义所指引的方向,学习就容易陷入盲目状态甚至误入歧途,就容易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中无所适从,就难以抵御各种错误思潮。没有正确方向,不仅学不到有益的知识,还很容易被一些天花乱坠、脱离实际甚至荒唐可笑、极其错误的东西所迷惑、所俘虏。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要通过学习增强工作本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说的就是反对学习和工作中的“空对空”。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并且是更重要的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带着问题学,拜人民为师,做到干中学、学中干,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千万不能夸夸其谈、陷于“客里空”。
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要善于挤时间,多一点学习、多一点思考,少一点无谓的应酬、少一点形式主义的东西。要沉下心来,贵在持之以恒,重在学懂弄通,不能心浮气躁、浅尝辄止、不求甚解。领导干部要把学习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如饥似渴地学习,积少成多、积沙成塔,积跬步以至千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学才能上进。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我们的干部要上进,我们的党要上进,我们的国家要上进,我们的民族要上进,就必须大兴学习之风,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一、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党的委员会有一二十个人,像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要把这个班带好,的确不容易。目前各中央局、分局都领导很大的地区,担负很繁重的任务。领导工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有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如果在工作方法上疏忽了,还是要发生问题。党委要完成自己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书记要当好“班长”,就应该很好地学习和研究。书记、副书记如果不注意向自己的“一班人”作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不善于处理自己和委员之间的关系,不去研究怎样把会议开好,就很难把这“一班人”指挥好。如果这“一班人”动作不整齐,就休想带领千百万人去作战,去建设。当然,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这里不过是一个比方。
二、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不仅“班长”要这样做,委员也要这样做。不要在背后议论。有了问题就开会,摆到桌面上来讨论,规定它几条,问题就解决了。有问题而不摆到桌面上来,就会长期不得解决,甚至一拖几年。“班长”和委员还要能互相谅解。书记和委员,中央和各中央局,各中央局和区党委之间的谅解、支持和友谊,比什么都重要。这一点过去大家不注意,七次代表大会以来,在这方面大有进步,友好团结关系大大增进了。今后仍然应该不断注意。
三、“互通情报”。就是说,党委各委员之间要把彼此知道的情况互相通知、互相交流。这对于取得共同的语言是很重要的。有些人不是这样做,而是像老子说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⑴,结果彼此之间就缺乏共同的语言。我们有些高级干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语言,原因是学习还不够。现在党内的语言比较一致了,但是,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例如,在土地改革中,对什么是“中农”和什么是“富农”,就还有不同的了解。
四、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有些文件起草出来压下暂时不发,就是因为其中还有些问题没有弄清楚,需要先征求下级的意见。我们切不可强不知以为知,要“不耻下问”⑵,要善于倾听下面干部的意见。先做员工,然后再做先生;先向下面干部请教,然后再下命令。各中央局、各前委处理问题的时候,除军事情况紧急和事情已经弄清楚者外,都应该这样办。这不会影响自己的威信,而只会增加自己的威信。我们做出的决定包括了下面干部提出的正确意见,他们当然拥护。下面干部的话,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听了以后要加以分析。对正确的意见,必须听,并且照它做。中央领导之所以正确,主要是由于综合了各地供给的材料、报告和正确的意见。如果各地不来材料,不提意见,中央就很难正确地发号施令。对下面来的错误意见也要听,根本不听是不对的;不过听了而不照它做,并且要给以批评。
五、学会“弹钢琴”。弹钢琴要十个指头都动作,不能有的动,有的不动。但是,十个指头同时都按下去,那也不成调子。要产生好的音乐,十个指头的动作要有节奏,要互相配合。党委要抓紧中心工作,又要围绕中心工作而同时开展其它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管的方面很多,各地、各军、各部门的工作,都要照顾到,不能只注意一部分问题而把别的丢掉。凡是有问题的地方都要点一下,这个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钢琴有人弹得好,有人弹得不好,这两种人弹出来的调子差别很大。党委的同志必须学好“弹钢琴”。
六、要“抓紧”。就是说,党委对主要工作不但一定要“抓”,而且一定要“抓紧”。什么东西只有抓得很紧,毫不放松,才能抓住。抓而不紧,等于不抓。伸着巴掌,当然什么也抓不住。就是把手握起来,但是不握紧,样子像抓,还是抓不住东西。我们有些同志,也抓主要工作,但是抓而不紧,所以工作还是不能做好。不抓不行,抓而不紧也不行。
七、胸中有“数”。这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例如,要进行土地改革,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这些数字就必须了解,才能据以定出正确的政策。对于何谓富农,何谓富裕中农,有多少剥削收入才算富农,否则就算富裕中农,这也必须找出一个数量的界限。在任何群众运动中,群众积极拥护的有多少,反对的有多少,处于中间状态的有多少,这些都必须有个基本的调查,基本的分析,不可无根据地、主观地决定问题。
八、“安民告示”。开会要事先通知,像出安民告示一样,让大家知道要讨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且早作准备。有些地方开干部会,事前不准备好报告和决议草案,等开会的人到了才临时凑合,好像“兵马已到,粮草未备”,这是不好的。如果没有准备,就不要急于开会。
九、“精兵简政”。讲话、演说、写文章和写决议案,都应当简明扼要。会议也不要开得太长。
十、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不论在地方上或部队里,都应该注意这一条。对党外人士也是一样。我们都是从五湖四海汇集拢来的,我们不仅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相同的同志,而且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我们当中还有犯过很大错误的人,不要嫌这些人,要准备和他们一道工作。
十一、力戒骄傲。这对领导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保持团结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没有犯过大错误,而且工作有了很大成绩的人,也不要骄傲。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制止歌功颂德现象。
十二、划清两种界限。首先,是革命还是反革命?是延安还是西安⑶?有些人不懂得要划清这种界限。例如,他们反对官僚主义,就把延安说得好似“一无是处”,而没有把延安的官僚主义同西安的官僚主义比较一下,区别一下。这就从根本上犯了错误。其次,在革命的队伍中,要划清正确和错误、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还要弄清它们中间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例如,成绩究竟是三分还是七分?说少了不行,说多了也不行。一个人的工作,究竟是三分成绩七分错误,还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必须有个根本的估计。如果是七分成绩,那末就应该对他的工作基本上加以肯定。把成绩为主说成错误为主,那就完全错了。我们看问题一定不要忘记划清这两种界限:革命和反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记着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否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自然,要把界限划好,必须经过细致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对于每一个人和每一件事,都应该采取分析研究的态度。
我和政治局的同志觉得,要有以上这些方法,才能把党委的工作搞好。除了开好代表大会以外,党的各级委员会把自己的领导工作做好,是极为重要的。我们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把党委的领导工作提高一步。
注 释
*这是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结论的一部分。
〔1〕 见《老子》第八十章。原文是:“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2〕 见《论语·公冶长》。原文是:“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3〕 延安是一九三七年一月至一九四七年三月中共中央的所在地,西安则是国民党反动派在西北的统治中心。毛泽东以此来比喻革命和反革命。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公司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董事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员工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公司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公司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员工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员工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员工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 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老员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老员工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员工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员工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员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老员工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员工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员工社团根据员工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员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员工党员,不断扩老员工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员工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员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公司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公司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员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公司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集团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公司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员工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公司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公司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 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公司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员工会、员工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员工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经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我们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奋进力量的迫切需要,是把握发展大势、明确前进方向的迫切需要,是赢得发展新优势、开创事业新局面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员干部素养、增强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学习好贯彻好讲话精神,才能进一步坚定主心骨,保持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团结统一,更好地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才能进一步增强战略思维和战略定力,更好地观大势、谋大事,排除各种干扰,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续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才能进一步增强发展信心、把握发展规律、拓展发展空间,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更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切实承担起党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
为推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该书框架结构是在深入领会和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基础上设计的,全书主要观点和论述忠实于原著。该书可作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讲话精神的重要辅助材料。
一、发展中国稳定中国的必由之路
——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我们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坚持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历史和实践昭示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团结的旗帜、奋进的旗帜、胜利的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
江河万里总有源,树高千尺也有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开创的,也是建立在我们党九十多年长期奋斗基础上的,而其思想、理论和实践的源头,则可追溯到更远。从提出社会主义思想到现在,差不多有五百年时间。从这个很长历史过程来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其思想发展的脉络,更加充分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和科学真理性。
社会主义五百年,经过了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从一国实践到多国发展的过程。二?一三年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分六个时间段对社会主义五百年的历史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进程。
第一个时间段,空想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空想社会主义的开山之作,是一五一六年英国人莫尔发表的《乌托邦》一书。这本书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悲惨景象,同时描绘了一个没有剥削、人人平等的理想社会。此后一直到十九世纪上半叶,有影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有德国农民战争领袖闵采尔、意大利的康帕内拉、英国掘地派运动领袖温斯坦莱、法国的摩莱里和马布利等人,其中最重要的是十九世纪初三大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空想社会主义者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部基础,论证未来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对未来社会提出一些积极主张和有价值的猜测。但是,他们的共同局限是唯心史观,无法找到实现其社会理想的正确道路和社会力量。
第二个时间段,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十九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工人阶级作为独立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马克思、恩格斯深入考察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社会状况,批判继承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法国、英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创立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并把社会主义思想置于这两大理论基石之上,从而使社会主义实现了从空想到科学的伟大飞跃。科学社会主义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和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发展方向、一般特征作了科学预测和设想。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主要是理论上的,至于如何付诸实践,还有待后人来解答。
第三个时间段,列宁领导十月革命胜利并实践社会主义。二十世纪初,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可能在一国或数国首先取得胜利的理论,领导十月革命取得成功,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使社会主义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飞跃。十月革命胜利后,究竟如何搞社会主义,也没有先例,列宁进行了深入思考和艰辛探索。针对一九一八年下半年到一九二一年春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暴露出的问题,列宁进行了深刻反思,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进行了深刻调整。
第四个时间段,苏联模式逐步形成。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步形成了实行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指令性计划经济、权力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苏联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了苏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也为苏联军民夺取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不尊重经济规律等,随着时间推移,其弊端日益暴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体制障碍。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困境,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想进行一些调整,但在西方等各种势力强大攻势下,这种调整偏离了正确方向,终于导致一九八九年东欧国家先后发生剧变,一九九一年苏联解体、苏共解散,使世界社会主义遭受重大曲折。
第五个时间段,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党是第二个在一个大国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但是,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是党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刚开始,我们只能学习苏联经验,但在实践中我们党很快就察觉到苏联模式的局限,提出要以苏为鉴,独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以毛泽东同志发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为主要标志,我们党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有了自己新的重要认识。在后来的实践中,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很多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思想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全局性、长时间严重错误,使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历程中遭到严重挫折。尽管探索艰辛坎坷,但我们党取得的积极成果是极其宝贵的,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
第六个时间段,我们党作出进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和实践,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提出进行改革开放,并明确提出必须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一九八二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上发出响亮的号召: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过实践探索,邓小平同志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创立了邓小平理论,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国内外形势十分复杂、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的严峻考验面前捍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据新的实践确立了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创全面改革开放新局面,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二十一世纪。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形成了科学发展观,成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搞清世界社会主义思想的源头及其演进,搞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就能明白,我们党在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进程中,是怎样经过反复比较和总结,历史地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的;是怎样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的;是怎样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践、理论、制度紧密结合的,既把成功的实践上升为理论,又以正确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还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制度,由此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二?一二年十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其他各方面建设;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既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条道路既不是“传统的”,也不是“外来的”,更不是“西化的”,而是我们“独创的”,是一条人间正道。只有这条道路而没有别的道路,能够引领中国进步、实现人民福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这一理论体系写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新版本”,是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实际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它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坚持、发展和继承、创新的关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定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同时,我们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又借鉴了古今中外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也需要不断完善。邓小平同志一九九二年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如果说社会主义历经高潮与低潮、成功与挫折的历程,是一部气势恢宏、跌宕起伏的交响乐,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这部雄浑交响乐的华彩乐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始终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是别的什么主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主义,关键要看这个主义能否解决这个国家面临的历史性课题。在中华民族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的时期,各种主义和思潮都进行过尝试,资本主义道路没有走通,改良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无政府主义、实用主义、民粹主义、工团主义等也都“你方唱罢我登场”,但都没能解决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中国人民走出了漫漫长夜、建立了新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中国快速发展起来了。
实践是最硬的标准,道路走得怎么样,最终要靠事实来说话。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空前提升。一九七九到二?一二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百分之九点八,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百分之二点八的增速,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成功实现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跨越。这样的发展、这样的巨变,在人类发展史上都是罕见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天之中国,同新中国成立以前之中国相比,同鸦片战争以后之中国相比,有天壤之别啊!”同欧美一些国家受困于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相比,同一些发展中国家陷入发展陷阱相比,同西亚北非一些国家政治动荡、社会混乱相比,我国发展可以说是风景这边独好。事实雄辩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路,走得对、走得好。
近些年来,国内外有些舆论提出中国现在搞的究竟还是不是社会主义的疑问,有人说是“资本社会主义”,还有人干脆说是“国家资本主义”、“新官僚资本主义”。这些都是完全错误的。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那就是不论怎么改革、怎么开放,我们都始终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这就包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包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内容,如果丢掉了这些,那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了。”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找到一条好的道路不容易,走好这条道路更不容易。过去,我们照搬过本本,也模仿过别人,有过迷茫,也有过挫折,一次次碰壁、一次次觉醒,一次次实践、一次次突破,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之路。现在,有些人议论这个道路、那个道路,有的想拉回到老路上,有的想引到邪路上去;有的是思想认识误区,有的是别有用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我们看准了、认定了,必须坚定不移走下去。要虚心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但不能数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发展模式。要始终保持清醒坚定,保持强大前进定力,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真正做到“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4.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
路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二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主要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
对于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关系,有人在认识上还比较模糊。比如,有的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之前的三十年曾经出现过“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错误,因而用后三十年否定前三十年。有的则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矛盾,甚至认为我们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因而用前三十年来否定后三十年。正确认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的关系,决定着能否正确评价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历史,能否正确评价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历史,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
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要有十分清醒而坚定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二十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对如何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
第一,如果没有一九七八年我们党果断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并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把握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中国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大好局面,就可能面临严重危机。同时,如果没有一九四九年建立新中国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积累了重要的思想、物质、制度条件,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改革开放也很难顺利推进。
第二,虽然这两个历史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指导、方针政策、实际工作上有很大差别,但两者决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党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提出的许多正确主张,虽然当时没有真正落实,改革开放后得到了真正贯彻,将来也还是要坚持和发展的。马克思早就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不能用今天的时代条件、发展水平、认识水平去衡量和要求前人,不能苛求前人干出只有后人才能干出的业绩来。
第三,对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要正确评价,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为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积累了条件,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是对前一个时期的坚持、改革、发展。对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扬经验,吸取教训,在这个基础上把党和人民事业推向前进。
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开放前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关系,不只是一个历史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古人说:“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近年来,国内外敌对势力往往拿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历史来做文章,竭尽攻击、丑化、污蔑之能事,根本目的就是要搞乱人心,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严重政治后果。想当初,苏联为什么解体?苏共为什么垮台?一个重要原因是全面否定苏联历史、苏共历史,否定列宁,否定斯大林,搞历史虚无主义,思想搞乱了。
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任意选择,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不论发生过什么波折和曲折,不论出现过什么苦难和困难,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一百七十多年的斗争史,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奋斗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的发展史,都是人民书写的历史。总结和吸取历史教训,目的是以史为鉴、更好前进。要牢固树立正确历史观,既不能割断历史,也不能虚无历史,坚持做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决不能丢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决不能否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向决不能动摇。
5.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篇大文章写下去
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接续奋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邓小平同志为它确定了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这篇大文章上都写下了精彩的篇章。现在,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继续把这篇大文章写下去。”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庄严宣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前进的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经过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把握,已经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这一点不容置疑。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还面临很多没有弄清楚的问题和待解的难题,对许多重大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还处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这一点也不容置疑。对事物的认识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对社会主义这个我们只搞了几十年的东西,我们的认识和把握也还是非常有限的。事业越前进、越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就会越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就会越多,面对的不可预料的事情就会越多。这一切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深化发展。
二?一三年六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重温党和人民共同走过的光辉历程,要提高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一是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无论搞革命、搞建设、搞改革,道路问题都是最根本的问题。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这是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历经艰难曲折,付出巨大牺牲,在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实践中得出来的基本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这样走过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是这样走过来的,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也是这样走过来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站立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吸吮着中华民族漫长奋斗积累的文化养分,拥有十三亿中国人民聚合的磅礴之力,我们走自己的路,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中国人民在三十多年探索和实践中,找到了、坚持了、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在最关键的是坚定不移走这条道路、与时俱进拓展这条道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二是必须顺应世界大势。“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正确处理中国和世界的关系,是事关党的事业成败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社会主义中国的成立,改革开放的实行,都是顺应世界发展大势的结果。改革开放是怎么搞起来的?很关键的一条是我们党正确判断世界大势,确立了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的认识,才有了党和国家工作中心的转移,才有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开启。在当今世界深刻复杂变化、中国同世界的联系和互动空前紧密的情况下,更要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发展变化,把握世界大势,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时代前进潮流中把握主动、赢得发展。
三是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们党九十多年来之所以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能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就是坚持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投身到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打土豪、分田地,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领导人民开展抗日战争、赶走日本侵略者,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领导人民推翻蒋家王朝、建立新中国,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领导人民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变一穷二白的国家面貌,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是为了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在前进征途上,只要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紧紧依靠人民,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是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在做好党的建设日常性工作的同时,先后开展整风、整党、“三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先进性、科学发展观、党的群众路线等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五是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也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信,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人民、来源于真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要说哪个政党、哪个国家、哪个民族能够自信的话,那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是最有理由自信的。”要在深入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性和真理性的基础上,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不断交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答卷。
二、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向往
——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党的十八大刚刚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率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央书记处的同志来到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习近平总书记深情指出:“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此后,他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在出访和接受国外媒体采访等很多重要场合,对中国梦进行了深刻阐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经提出,就释放出强大的号召力和感染力。老百姓热议中国梦,社会舆论聚焦中国梦,海外华人述说中国梦,国际社会关注中国梦,中国梦成为中国走向未来的鲜明指引,成为激励中华儿女团结奋进、开辟未来的一面精神旗帜。
1.中国梦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
只有创造过辉煌的民族,才懂得复兴的意义;只有历经过苦难的民族,才对复兴有如此深切的渴望。《复兴之路》展览,回顾了中华民族的昨天,展示了中华民族的今天,宣示了中华民族的明天,生动诠释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寻梦、追梦、圆梦的历史旅程。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三句诗对这段历史进行了生动叙说。
中华民族的昨天,可以说是“雄关漫道真如铁”。近代以后,中华民族遭受的苦难之重、付出的牺牲之大,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但是,中国人民从不屈服,不断奋起抗争。为了民族复兴,几代人魂牵梦萦,亿万人心结难解。历经上下求索、千辛万苦,中华民族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建立了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始了建设自己国家的伟大进程。
中华民族的今天,可以说是“人间正道是沧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历史经验,不断艰辛探索,终于找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再向全面小康迈进的跨越。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空前提升,中国崛起被国际媒体称为“近年来最重要的全球变革”。
中华民族的明天,可以说是“长风破浪会有时”。经过鸦片战争以来一百七十多年的持续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光明的前景。深藏于中国人民心中的民族复兴梦想,终于不再是空中楼阁,而犹如地平线上跳动着的朝阳,喷薄而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这三句诗将中华民族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熔铸于百余年中国波澜壮阔、沧桑巨变的历史图景,展现于几代人为民族复兴奋斗的艰辛历程,令人感慨、催人奋进。中国梦,反映了近代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美好夙愿,进一步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和当代中国的发展走向,指明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这一重要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高度的历史担当和使命追求,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全体人民的庄严承诺,是党和国家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内涵。
2.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中国梦视野宽广、内涵丰富、意蕴深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个梦想,把国家的追求、民族的向往、人民的期盼融为一体,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表达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景。正因为如此,它具有了广泛的包容性,成为回荡在十三亿人心中的高昂旋律。
中国梦是国家情怀、民族情怀、人民情怀相统一的梦。“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泰则民安,民富则国强。中国梦的最大特点,就是把国家、民族和个人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具体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体现了中华民族固有的“家国天下”的情怀。实现中国梦,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大大提升,意味着中华民族以更加昂扬向上、文明开放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意味着中国人民过上更加幸福富裕安康的生活。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人民是中国梦的主体,是中国梦的创造者和享有者。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中国人民素来有着深沉厚重的精神追求,即使近代以来饱尝屈辱和磨难,也没有自弃沉沦,而是始终怀揣梦想,向往光明的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是哪一个人、哪一部分人的梦想,而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追求;中国梦的实现,不是成就哪一个人、哪一部分人,而将造福全体人民。因此,中国梦的深厚源泉在于人民,中国梦的根本归宿也在于人民。
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宏大叙事”的国家梦,也是“具体而微”的个人梦。历史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当今时代是放飞梦想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美好梦想。从上学就业到住房就医,尊严的保证、事业的成功、价值的实现……十三亿个鲜活生动的个人梦想百川归海汇成中国梦。中国梦的广阔舞台,为个人梦想提供了蓬勃生长的空间;每个人向着梦想的不断努力,又都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只要每个人都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梦想之中,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就会汇聚成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3.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二?一三年三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三个必须”,为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指明了方向。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没有正确的道路,再美好的愿景、再伟大的梦想,都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一百七十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无论封闭僵化的老路,还是改旗易帜的邪路,都是绝路、死路。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发展中国、富强中国,这是一条通往复兴梦想的康庄大道、人间正道。中华民族是具有非凡创造力的民族,我们创造了伟大的中华文明,我们也能够继续拓展和走好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沿着正确的中国道路奋勇前进。
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伟大的梦想,需要伟大的精神作支撑。没有振奋的精神、没有高尚的品格、没有坚定的志向,一个民族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实现中国梦,要求我们不仅在物质上强大起来,也要在精神上强大起来。鲁迅先生说过,“惟有民魂是值得宝贵的,惟有他发扬起来,中国才有真进步”。华夏文明生生不息,中国精神薪火相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魂。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要弘扬这种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振奋全民族的精气神,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
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是克服各种困难、战胜风险挑战的决定性因素。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就像是在大海中航行的一艘超级巨轮,我们每个人在这艘巨轮上,都是“梦之队”的一员,都是中国梦的参与者、书写者,都应当同舟共济、齐心协力,推动“中华号”巨轮乘风破浪、奋力前行。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全国各族人民要牢记使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十三亿人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
实现伟大复兴是全民族的共同梦想,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应同心共圆中国梦。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和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要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把握两岸关系大局,倡导“两岸一家亲”的理念,坚定不移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道路,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推动两岸关系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团结两岸同胞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
4.实干才能梦想成真
人间万事出艰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需要每一个人付出艰苦努力,用实干托起中国梦。二?一二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强调:“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靠实干,基本实现现代化要靠实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实干。”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们共产党人最反对空谈、强调实干、注重落实。邓小平同志突出强调,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如果只是纸上谈兵而不真抓实干,再宏伟的蓝图都会落空,再美好的梦想也不可能成真。我们每一个人既是梦想家又是实干家,既要胸怀理想又要脚踏实地,把自己的事情做扎实,把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落实好,一步一个脚印地朝着梦想奋进。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的良好风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实干精神,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以身作则带领群众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奋斗成就伟业。“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从积贫积弱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的发展繁荣,靠的就是一代又一代人的顽强拼搏,靠的就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在前进道路上还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料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居安思危、艰苦奋斗,始终保持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拼命精神,披荆斩棘、勇往直前。
实现中国梦,最终靠全体人民辛勤劳动。“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劳动创造了中华民族,造就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也必将创造出中华民族的光明未来。必须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让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开创更加美好的生活。
实现中国梦任重而道远,需要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艰苦努力。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蓝图不可能一蹴而就,梦想不可能一夜成真。我们已经取得辉煌成就,正在向着梦想一步步靠近。距离目标越近,越不能懈怠,越要加倍努力。只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哿ν?摹⒉恍缸非蟆⒔恿Ψ芏罚?颐蔷鸵欢?芄坏酱镏谢?褡逦按蟾葱说墓饣员税丁?br /> 5.中国梦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通
中国梦不仅在国内引发强烈共鸣,而且在国际社会产生强烈反响。“中国梦对世界具有吸引力”,“中国的梦想,不仅关乎中国的命运,也关系世界的命运”,成为国际社会对中国梦的主流认识。
但同时,国际社会也出现一些曲解和误读、疑虑和猜忌。面对中国的块头不断长大,有些人开始担心,也有一些人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中国,认为中国发展起来了必然是一种“威胁”,将中国梦曲解为“强权梦”、“扩张梦”、“霸权梦”,甚至把中国描绘成一个可怕的“墨菲斯托”,似乎哪一天中国就要摄取世界的灵魂。
如何看待中国梦与世界其他国家人民的梦想的关系,中国梦将给世界带来什么呢?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宣示:中国梦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梦,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通。在俄罗斯、在非洲、在拉美、在美国、在东南亚、在欧洲,他一再重申这一重要理念,把中国人民期待和平与发展的美好愿景传递给各国人民,把中国发展带来的机遇展示给全世界。
中国梦是追求和平的梦。中国梦需要和平,只有和平才能实现梦想。中华民族历来就是爱好和平的民族。天下太平、共享大同是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的理想,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但没有留下殖民和侵略他国的记录。近代以来一百多年间,中国内部战乱和外敌入侵循环发生,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十分珍惜和平安定的生活。中国人民怕的就是动荡,求的就是稳定,盼的就是天下太平。我们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既努力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中国不认同“国强必霸”的陈旧逻辑,决不会称霸,决不搞扩张,中国越发展,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就越有利。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法建交五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这头狮子已经醒了,但这是一只和平的、可亲的、文明的狮子。”
中国梦不仅造福中国人民,而且造福各国人民。“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这是中华民族始终崇尚的品德和胸怀。作为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一心一意办好自己的事情,实现国家发展和稳定,本身就是对世界的巨大贡献。中国坚持合作共赢,越来越多的国家正从中国的发展中受益。二?一三年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接近百分之三十,今后五年中国进口商品将超过十万亿美元,对外投资将超过五千亿美元,出境旅游将达五亿人次,将给世界其他国家带来巨大的商机。随着国力不断增强,中国将进一步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义务,为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三、敢于啃硬骨头 敢于涉险滩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二?一二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到地方调研,就选择了改革开放中得风气之先的广东。从深圳、珠海到佛山、广州,一路上突出强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此后,他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在天津、湖北等地考察,在出访和接受国外媒体采访等诸多场合,围绕深化改革开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二?一三年十一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吹响了改革开放新的进军号,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
1.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一次伟大觉醒,孕育了新时期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们党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深刻反思、对中国发展落后进行深刻反思、对国际形势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历程,每一次重大改革都给党和国家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给事业前进增添强大动力,党和人民的事业就是在不断深化改革中向前推进的。
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能发生如此深刻的变化,我国能在国际社会赢得举足轻重的地位,靠的就是坚持不懈推进改革开放。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党和国家保持生机活力的关键,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最鲜明的品格。没有改革开放,我们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大好局面。
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我们都要高举改革开放的旗帜,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全党要坚定改革信心,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
这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大势的必然选择。纵观世界,变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加快推进变革,特别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在这样的形势下,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认清形势、居安思危、奋起直追。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思想僵化、固步自封,必将被时代所淘汰。
这是适应我国发展新要求和人民新期待的必然选择。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等等。要破解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深化改革,别无他途。
这是抓住机遇、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必然选择。抓住和用好机遇,对党和国家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现在,我国国际环境总体稳定,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大幅提高,塑造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能力大幅提高;我们在改革开放中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精气神高涨。总起来看,主客观条件都对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有利。这个历史性机遇千载难逢,抓住就能赢得战略主动,否则就有可能陷于被动。必须增强机遇意识,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我们的独特优势,激发党和国家生机活力。
当前,我们的改革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改革经过三十多年,已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其中,有的牵涉复杂的部门利益,有的在思想认识上难以统一,有的要触动一些人的“奶酪”,有的需要多方面配合、多措施并举。矛盾越大,问题越多,越要攻坚克难、勇往直前。必须一鼓作气、坚定不移,必须坚定信心、增强勇气,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坚决打好全面深化改革这场攻坚战。
要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破除妨碍改革发展的那些思维定势,顺应潮流、与时俱进,做好承受改革压力和改革代价的思想准备,对党和人民事业有利的,对最广大人民有利的,对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有利的,该改的就要坚定不移改。改革必然触及利益,碰到各种复杂关系的羁绊,要有勇气、有胆识、有担当,敢于出招、敢于得罪人、敢于突破既得利益,真正让改革落地。
2.把握全面深化改革总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部署、总动员,勾画了到二?二?年全面深化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必须准确把握中央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就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进行了深刻阐述。
坚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回答了推进各领域改革最终是为了什么、要取得什么样的整体效果这个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坚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这“三个进一步解放”既是改革的目的,又是改革的条件。解放思想是前提,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总开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是解放思想的必然结果,也是解放思想的重要基础;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最根本最紧迫的任务,解放思想、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是为了更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通过不断改革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比资本主义制度更有效率,更能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更能在竞争中赢得比较优势,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
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经济建设仍然是全党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就必须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不动摇。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很多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要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轴,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新突破,以此牵引和带动其他领域改革,使各方面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合力,而不是各自为政、分散用力。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解决了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长期没有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特别是政府和市场关系还没有理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效发挥受到诸多制约,必须继续朝着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努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托。要使各方面体制改革朝着这一方向协同推进,同时也使各方面自身相关环节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改革开放之所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积极参与,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一开始就使改革开放事业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我们推进任何一项重大改革,都要站在人民立场上把握和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都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调动群众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上来,同人民一道把改革推向前进。
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目的和条件,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力量源泉,就有了前进方向和基本遵循。要以此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意志,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正能量。
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全会在这个总目标统领下,提出各个领域改革的目标和举措,体现了我们党对改革认识的深化和系统化。二?一四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对总目标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
纵观社会主义从诞生到现在的历史过程,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全新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实践中没有解决得很好。辛亥革命后,中国人就一直在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治理体系,社会各种力量进行着激烈斗争。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进程中,我们党就不断思考未来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问题。在全国执政后,我们党继续探索这个问题,取得了重要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三十多年来,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到应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和各式各样的国际经济金融危机、政治风波,我们不仅都挺过来了,而且每场风雨过后都发展得更好,同世界上一些国家不断出现乱局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国际上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肯定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同时,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我们的制度还没有达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制度模式选择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往什么方向走?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后一句,规定了所走路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正因为没有拄着别人的拐棍,坚持独立自主选择自己的道路,我们才能始终站稳脚跟,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成功发展道路,形成了一套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成功制度体系。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绝不会接受任何外国颐指气使的说教”。在人权、选举制度、法治等重大问题上,必须理直气壮,不能以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为标准。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同样,离开不断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彻底、不可能久远。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价值体系问题。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能否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西方国家把他们那套价值观念推崇为“普世价值”,不仅在国内不遗余力对民众进行灌输,还在世界范围进行推销。我们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努力抢占价值体系的制高点。
4.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
现在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一点都不亚于三十多年前。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方法,坚持辩证法,从纷繁复杂的事物表象中把准改革脉搏,不断探索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改革发展工作时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等讲话中,提出要把握和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些重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思想解放的过程。经历了三十多年波澜壮阔的变革,在新的时代实践中,同样需要新的思想引领,仍然需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不进行思想的大解放,就不会有改革的大突破。解放思想不是脱离国情的异想天开,也不是闭门造车的主观想象,更不是毫无章法的莽撞蛮干。解放思想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事求是。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有机统一,一切从基本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既大胆探索又脚踏实地。这样才能保证我们遵循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保持历史前进的正确方向。
二是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不是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单项改革,而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要坚持整体推进,统筹谋划深化改革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注重推动各项改革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注重改革措施整体效果,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但整体推进又不是平均用力、齐头并进,而是要注重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注重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重要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改革大局,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关键环节“一子落而满盘活”,关系到改革成效,是改革的有力支点。以这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可以对全面改革起到牵引和推动作用。
三是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相互依存,没有局部就无所谓全局,没有全局局部也不可能存在,既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也不能以全局代替局部。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每一项改革既要考虑局部的具体情况,更要从大局出发,从全局上来统筹谋划。要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防止局部和眼前合理却不利于全局和长远的情况发生。
四是处理好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方法。同时,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要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大胆试验、大胆突破,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
五是处理好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一定要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战略上要勇于进取,战术上则要稳扎稳打。”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定要拿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大胆探索,勇于开拓,这是第一位的。同时也要看到,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面广,必须稳妥审慎,三思而后行。对一些重大改革,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可以提出总体思路和方案,但推行起来还是要稳扎稳打,积小胜为大胜。对改革进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要一个一个克服,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既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做到“蹄疾而步稳”。
六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个重要支点。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发展是解决一切经济社会问题的关键,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的变革前所未有,同时又保持了安定团结。这充分证明,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只有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社会稳定才能具有坚实基础。要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保持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这六个方面的重大关系,深刻揭示了改革的内在规律,体现了巨大的政治智慧,是总结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处理好这些重要关系,就能把握推进改革的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
5.切实把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军令状已经下达,集结号已经吹响。完成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把握大局、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科学实施,坚定不移朝着全面深化改革目标迈进。
要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人心齐泰山移,凝聚共识很重要。现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凝聚改革共识难度加大,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这就更需要做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工作。要加强学习,吃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到全面领会、全面把握,防止一知半解、断章取义、生搬硬套。特别要弄清楚整体政策安排与某一具体政策的关系、系统政策链条与某一政策环节的关系、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分层对接的关系、政策统一性与政策差异性的关系、长期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的关系。要在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下细功夫、苦功夫、深功夫,加强对改革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重大思想认识问题,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全党全社会都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
要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意识和夙夜在公的责任意识,按照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扎实开展工作,防止徒陈空文、等待观望、急功近利。要正确推进改革,坚持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准确推进改革,认真执行中央要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要协调推进改革,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力争最大综合效益。要坚持先易后难,从最紧迫的事项改起,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感受到市场环境、创业条件、干部作风在一天天好转。
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全面深化改革触及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调整,十分复杂。协调不顺、处理不好,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难以取得成功。要把握和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站在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推进工作,决不能局限于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决不能拘泥于眼前的得失。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又引导群众着眼大局、着眼长远,理性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
要把握改革正确方向。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易张。在这个问题上头脑必须十分清醒。当前,社会上关于改革的议论很多,“药方”也很多。很多意见和建议值得深入思考,但也有些意见和建议偏于极端,一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也在那里摇旗呐喊、制造舆论、混淆视听。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要增强政治定力,坚守政治原则和底线,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四、实现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增长
——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才能自强,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很多有利条件;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叠加的阶段,面临不少矛盾和困难。必须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切实把推动发展的着力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下定决心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实现更健康、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1.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快速发展起来。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出现了“唯GDP(国内生产总值)”、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问题。目前我们遇到的资源过度开发问题、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等,都与此密切相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全面认识持续健康发展和生产总值增长的关系”,“不要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
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是我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经过三十多年高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么大的块头、这么大的底数,再追求两位数的快速发展是不现实的。而且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不容许我们再盲目追求这样的高速度。此外,解决高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需要把增速调整到合适的“挡位”,留下余地和空间,确保经济行稳致远。
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必须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各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二?一三年九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中指出,“中央看一个地方工作做得怎么样,不会仅仅看生产总值增长率,而是要看全面工作,看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要防止把发展简单化为增加生产总值,一味在增长率上进行攀比,以生产总值全国排名比高低,搞层层加码,追求过快的速度。
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并不是说不重视经济增长了,而是要追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发展需要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否则就没有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也不会有社会大局稳定。但单纯追求增长,不注重质量和效益,不注重环境,这样的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要的是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速度,是民生改善、就业比较充分的速度,是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经济活力增强、结构调整有成效的速度,是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又不会带来后遗症的速度。”
实现尊重经济规律、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根本途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深化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总的方向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综合运输体系、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化解产能过剩。我国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尤为明显。比如粗钢、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的产能,都占到全球产能一半左右,有的甚至更高。这些行业产能利用率普遍很低,浪费十分严重,资源环境难以承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不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将来付出的代价必然更大。”转方式调结构是我们发展历程必须迈过的坎,要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途径,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结构升级、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稳扎稳打开展下去,决战决胜打好调整经济结构、化解产能过剩这场攻坚战。化解产能过剩要更多使用经济手段,更多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的都交给市场和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作出判断,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2.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键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论断,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明了方向。
一九九二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对政府和市场关系,我们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经过二十多年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难以形成的。现在,我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不断提高,宏观调控体系更为健全,主客观条件具备,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新突破,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新的成果,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
深刻理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论断,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
一是要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大改革力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在思想上更加尊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一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行动上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再为中国这只大鹏插上两只新的翅膀,飞得更高更远。
二是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不是说政府就无所作为,而是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水平。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要坚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三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也不是简单地让市场作用多一些、政府作用少一些的问题,而是统筹把握,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协同发力。要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政府要简政放权,要松绑支持,不要去干预;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应当主动补位,该管的要坚决管,管到位,管出水平,避免出问题。要善于运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告诉市场主体不能做什么,至于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变化作出判断。要找准市场功能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切实把市场和政府的优势都充分发挥出来,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色和优势。
3.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好
“中国是一个大国,必须成为科技创新大国。”二?一四年一月六日,在会见探月工程嫦娥三号任务参研参试人员代表时,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这样的号召。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实施好,坚定不移创新创新再创新,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
从全球范围看,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国际经济竞争甚至是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就是创新能力的竞争。谁能在创新上下先手棋,谁就能掌握主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一些重要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已经呈现出革命性突破的先兆,带动了关键技术交叉融合、群体跃进,变革突破的能量正在不断积累。即将出现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为我们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紧紧抓住和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不能等待、不能观望、不能懈怠。
从国内看,创新驱动是形势所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块头大不等于强,体重大不等于壮,有时是虚胖。”鸦片战争前,中国经济总量排在世界前几位,但没有先进科学技术支撑,在西方的坚船利炮下不堪一击。所以说,科技创新至关重要。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科技实力迈上了一个新的大台阶。同时,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我国经济发展要突破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关键是要靠科技力量。要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必须及早转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把科技创新潜力更好释放出来,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作用。
要树立强烈的创新自信,敢于走前人没走过的路。创新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是一个大国,在科技创新上要有自己的东西。”如果只是跟在别人后面模仿,那么就永远不可能缩小差距。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努力,我国整体科技发展水平已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一些重要领域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培养了一支宏大的科技工作者队伍,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们有理由、有底气树立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自信。要引进和学习世界先进科技成果,更要牢固树立敢为天下先的志向和信心,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敢于质疑现有理论,勇于开拓新的方向,不断在攻坚克难中追求卓越,勇于创造引领世界潮流的科技成果。
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破除一切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让市场真正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力量,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政策环境,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科技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障碍,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着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加大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并同国际科技界携手努力为应对全球共同挑战作出应有贡献。
要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创新的关键是人才。哪个国家拥有人才上的优势,哪个国家最后就会拥有实力上的优势。我国要在科技创新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必须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必须大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科技人才。要把人才资源开发放在科技创新最优先的位置,改革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机制,努力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择天下英才而用之。
4.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始终把“三农”工作牢牢抓住、紧紧抓好。
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要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必须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府支持保护,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搞好粮食储备调节,善于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适当增加进口和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高度重视节约粮食,从娃娃抓起,从餐桌抓起,让节约粮食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食品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关系中华民族未来。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是“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农村是我国传统文明的发源地,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农村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要重视农村“三留守”问题,搞好农村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重视空心村问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建设幸福家园和美丽乡村。重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及时反映和协调农民各方面利益诉求,处理好政府和群众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快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说到底,关键在人。要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富裕农民,就是提高种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水平,增加农民务农收入;提高农民,就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确保农业后继有人;扶持农民,就是强化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创造良好务农条件和环境。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不能如期实现,很大程度上要看扶贫攻坚工作做得怎么样。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抓住重点,不断提高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加大投入力度,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主战场,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统筹发展,注重增强扶贫对象和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5.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取得显著进展,二?一三年城镇人口达到七点三亿,城镇化率达百分之五十三点七,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但城镇化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两亿多进城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完全融入城市,没有享受同城市居民完全平等的公共服务和市民权利,“玻璃门”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地方城镇建设规模扩张过快、占地过多,盲目“摊大饼”问题突出,对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在城镇化刚步入中期阶段的时候,许多城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减弱,水土资源和能源不足、环境污染等问题凸显;相当一部分城市建设规模和速度超出财力,城市政府债务负担过重,财政和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城市社会治理体制和水平滞后于人口流动、社会结构变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趋势,一些地方城市病的兆头比较明显,社会稳定面临许多挑战。可以说,我国城镇化发展既面临巨大机遇,更面对诸多难题。
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城镇化,在人类发展史上没有先例。粗放扩张、人地失衡、举债度日、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了,也走不通了。在这样一个十分关键的路口,必须走出一条新型城镇化道路,切实把握正确的方向。
第一,要把握住指导思想。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我国发展必然要遇到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推进城镇化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遵循规律,因势利导,使城镇化成为一个顺势而为、水到渠成的发展过程。确定目标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可行,不能把胃口吊得太高,更不能提出难以兑现的承诺。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措施要实,不要急于求成、拔苗助长,更不要去搞大跃进、大干快上、一哄而上。
第二,要把握住发展质量。坚持把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摆在突出位置来落实。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大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城镇建成区人口密度;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高度重视生态安全,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比重,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发强度,增强抵御和减缓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历史文物保护水平。
第三,要把握住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坚持优化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坚持生态文明,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
城镇化发展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方方面面。必须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扎实落实好各项任务。一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坚持自愿、分类、有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有序引导增量人口流向,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努力提高农民工融入城镇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二是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三是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解决好城镇化的资金保障问题,改变寅吃卯粮、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状况。四是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优化宏观布局,按照“两横三纵”的城市化战略格局,一张蓝图干到底。搞好城市微观空间治理,科学设置开发强度,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把绿水青山保留给城市居民。五是提高城镇建设水平。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六是加强对城镇化的管理。加强宏观管理和规划引导,加强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培养一批专家型的城市管理干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
五、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五十六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切实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要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拓展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如果这一点把握不好、把握不牢,走偏了方向,不仅政治文明建设很难搞好,而且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害,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
2.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一九九七年,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二?一?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一三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破除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对立法工作的干扰。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是坚持公正司法。“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
四是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我们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3.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也要看到,当前在权力运行和行使方面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权力观扭曲,搞特殊化,享受做官当老爷的“尊荣”;有的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有的权力过分集中,随意性很大;等等。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笼子扎得紧一点,严防“牛栏关猫”,使权力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
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扎紧制度笼子,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要强化权力运行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公开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广大党员干部要养成在“放大镜、聚光灯”下行使权力的习惯,杜绝“暗箱操作”、公器私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形成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约束,保证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要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一些干部中,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比较严重。违规占有多套住房、违规占有公家车辆、违规侵占群众利益等特权现象,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引起群众极大不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搞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
4.在行政体制改革上迈出新步伐
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不断推进。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这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应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体系不断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体系转变的过程。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也必须看到,现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过细,宏观经济调节还不完善,市场监管问题较多,社会管理亟待加强,公共服务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是不相符合的。二?一三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下更大决心、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更好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关键是要明确往哪里转、怎么转。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总方向。要按照这个总方向,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范围,优化各级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突出强化责任,确保权责一致。当今社会发展很快,经济社会事务千头万绪,事无巨细都由政府来管,只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管不过来、抓不深入,而且不利于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管住管好,努力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先行。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巩固以往的改革成果,又着力破解重大难题。条件成熟、形成共识的就先推进,能改的先改起来。上层建筑需要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但这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可能通过一次改革就统统解决,有的改革还需要探索、还需要时间,可以进一步积累共识和经验,条件成熟时再作推进。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一是处理好大和小的关系。大部门制要稳步推进,但也不是所有职能部门都要大,不是所有相关职能都要往一个筐里装,关键要看怎样摆布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二是处理好收和放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放权,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并不是说什么权都要下放,该下放的当然要下放,但该加强的也要加强。三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一些不适宜政府去管的事务,可以让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四是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政府既有管理职能,又有服务职能,管理和服务不能偏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讲管理的,政府该管的不仅要管,而且要切实管好。
不论行政体制怎么改、政府职能怎么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变。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接地气、通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要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六、创造中华文化新的辉煌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中华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也一定能够创造出中华文化新的辉煌。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1.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二?一四年五月四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北京大学师生座谈时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我国是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五十六个民族的大国,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使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战略任务,强调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大又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内在一致,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质的规定性,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价值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核心要素、更加注重凝练表达、更加强化实践导向。它所强调的“三个倡导”二十四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它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二?一四年二月,他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要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是基础性工作。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各种社会思潮,坚定人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把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和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要区分层次、突出重点。第一,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用他们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第二,要从娃娃抓起,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渗透到学校公司产品之中,体现在学校日常管理之中,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种子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真正培育起来。广大青年要勤学、修德、明辨、笃实,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要润物细无声,发挥精神文化产品潜移默化的作用,运用各类文化形式,生动具体地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使之融入社会生活,让它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建立和规范礼仪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庆典活动,传播主流价值,增强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社会治理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突出道德价值的作用。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民族、一个人能不能把握自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价值。要继承和弘扬我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激励人们崇德向善、见贤思齐,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牢固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固有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要利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2.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新闻舆论是思想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展示昂扬向上的社会主流、反映光明进步的社会本质,是正面宣传的根本要义,是新闻舆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大力弘扬一切有利于坚定共同理想、凝聚奋进力量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实现国家富强、增进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思想和精神,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
提高正面宣传的质量和水平。要改进文风,创新方式,做好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主题宣传,在真实可靠上动脑筋,在可亲可敬上做文章,在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增强吸引力感染力,让群众爱听爱看、产生共鸣。要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引导广大群众多看主流,不受支流支配;多看光明面,不受阴暗点影响;多看本质,不受表面现象迷惑。
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从本质上说,坚持党性就是坚持人民性,坚持人民性也就是坚持党性,因此必须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要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坚定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
理直气壮唱响网上主旋律。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惊人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经济社会生活,深刻改变着舆论生成方式和传播方式,改变着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改进创新网上宣传,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大力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增强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推进网络依法有序规范运行,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有理有利有节开展舆论斗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决不意味着放弃舆论斗争。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决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更不能沉默失语、没有声音。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着眼于团结和争取大多数,对错误思想观点进行有力批驳,针砭要害、揭露本质,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增强阵地意识,加强阵地管理,不给错误思想提供传播渠道。
3.中华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历史文化名城山东曲阜,参观考察孔府、孔子研究院并同专家学者座谈。他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必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要用中华民族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来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决不可抛弃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要以科学态度对待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如果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采取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既不能片面地讲厚古薄今,也不能片面地讲厚今薄古。
要很好地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深入挖掘和阐发其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大力宣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光荣历史,通过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历史研究、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多种方式,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
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社会治理等还存在需要协调适应的地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进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
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闭上眼睛不看世界。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对各国人民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我们当然要学习借鉴,而且要认真学习借鉴,在不断汲取各种文明养分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
4.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文化软实力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基于文化而具有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大国的发展进程,既是经济总量、军事力量等硬实力提高的过程,也是价值观念、思想文化等软实力提高的进程。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我国在世界文化格局中的定位,关系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要努力夯实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形于中”而“发于外”,切实把我们自身的文化建设搞好,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不断前进。要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要大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深入实施重点文化惠民工程,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广泛普及科学知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着眼提高质量和效益,推进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在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过程中,要把握好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
要努力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证明我们的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成功的。要加强提炼和阐释,拓展对外传播平台和载体,把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贯穿于国际交流和传播方方面面。要加强中国梦的宣传和阐释,注重从历史层面、国家层面、个人层面、全球层面等方面说清楚、讲明白,中国梦意味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价值体认和价值追求,意味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在为中国梦的奋斗中实现自己的梦想,意味着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最大公约数,意味着中华民族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真诚意愿。
要努力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要以理服人、以文服人、以德服人,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水平,完善人文交流机制,创新人文交流方式,综合运用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等多种方式展示中华文化魅力。要注重塑造我国的国家形象,让当代中国形象在世界上不断树立和闪亮起来。
要努力提高国际话语权。国际话语权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国际舆论格局总体是西强我弱,我们往往有理说不出,或者说了传不开。要着力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创新对外宣传方式,精心构建对外话语体系,发挥好新兴媒体作用,增强对外话语的创造力、感召力、公信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
5.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话语权
二?一三年八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向前推进。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一刻也不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必须坚持全党动手。各级党委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强对宣传思想领域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加强对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推动重大部署、重要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在大是大非问题、政治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有鲜明的态度、坚定的立场,领导干部要敢于站在风口浪尖上进行斗争。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阅看本地区本部门主要媒体的内容,带头把住本地区本部门媒体的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要树立大宣传的工作理念,动员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一起来做,把宣传思想工作同各个领域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强大合力。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部门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必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宣传思想部门工作要强起来,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强起来,班子要强起来。要选好配强宣传思想部门领导班子,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确保宣传思想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的人手里。各级宣传思想部门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加强实践,真正成为在理论上、笔头上、口才上或其他专长上有“几把刷子”、让人信服的行家里手。高度重视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加强团结和引导,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最大限度把他们凝聚在党的周围。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创新。有些做法过去有效,现在未必有效;有些过去不合时宜,现在却势在必行;有些过去不可逾越,现在则需要突破。重点要抓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要保持思想的敏锐性和开放度,努力以思想认识新飞跃打开工作新局面。积极探索有利于破解工作难题的新举措新办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把创新的重心放在基层一线,充实队伍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
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
——关于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
“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这段讲话,朴实亲切、饱含深情,温暖了亿万人的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把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工作作为社会建设的两大根本任务,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改革发展成果正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1.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
增进民生福祉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无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
不断改善民生是推动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果我们的发展不能回应人民的期待,不能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样的发展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关系,实现两者良性循环。一方面,经济发展是前提,离开经济发展谈改善民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民生改善既能有效调动人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能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拉动内需,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要通过发展经济、做大“蛋糕”,为持续改善民生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同时又通过持续不断改善民生,有效解决群众后顾之忧,扩大消费需求,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内生动力。
2.社会政策要托底
群众对生活的期待是不断提升的,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而我们的国力财力是有限的。因此,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主要是发挥好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在义务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满足人们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同时对特殊困难人群进行特殊扶持和救助,守住他们生活的底线。
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善民生不能脱离这个最大的实际提出过高目标,只能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否则,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拉美、中东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教训表明,不切实际的高承诺、高福利、高债务,要么是失信于民、政府垮台,要么是债务累累、财政危机。这值得我们警惕。
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知屋漏者在宇下。”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群众生产生活遇到了什么困难,要千方百计加以解决,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不要搞那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劳民伤财、吃力不讨好的东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做一些雪中送炭、急人之困的工作,少做些锦上添花、花上垒花的虚功”。
要格外关注困难群众。郑板桥有一首诗写道:“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我们共产党人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更要有这样的情怀。现在,我国大部分群众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由于我们国家大、各地发展条件不同,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困难群众。对各类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时刻把他们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关心他们的疾苦,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帮助困难群众特别是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困难群众早日脱贫致富,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努力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要倡导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但不是说党和国家要大包大揽。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的理念,从而使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又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一勤天下无难事。”要鼓励个人努力工作、勤劳致富,创造和维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通过努力都有成功机会。
对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在二?一二年十二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守住底线”就是要形成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织牢民生安全网的“网底”;“突出重点”就是要对重点群体和重点地区进行倾斜;“完善制度”就是要形成系统全面的制度保障;“引导舆论”就是要促进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预期。这为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这个思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将更加科学有效、扎实稳步向前推进。
3.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二?一三年四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工作时指出,抓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锲而不舍向前走。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事关国家未来。中国这么多人,教育上去了,将来人才会像井喷一样涌现出来,这是最有竞争力的。要坚持立德树人,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广大教师要时刻铭记教书育人的使命,甘当人梯,甘当铺路石,以人格魅力引导员工心灵,以学术造诣开启员工的智慧之门。“家贫子读书”,治贫要先治愚,把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搞好,不要让孩子们输在起跑线上。努力发展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努力让十三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
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要通过稳定经济增长和调整经济结构,特别是扶持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对就业困难毕业生进行帮扶,增强员工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鼓励老员工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转变择业观念,勇于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方去,把人生的路一步步走稳走实,善于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做好化解产能过剩中出现的下岗再就业工作,加强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搞好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使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居者有其屋,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一个传统,也是群众的迫切期盼。要尊重规律,努力探索适合国情、符合发展阶段性特征的住房模式。从我国国情看,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只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同时,总有一部分群众由于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水平低等原因而面临住房困难,政府必须“补好位”,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要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探索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中国式解决办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基本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等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我们还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加强社会救助,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4.创新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安全体系。
要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稳定是根本的大局,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既不能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也不能管得太松、波涛汹涌,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各项工作。要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要推进平安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要深化平安中国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坚决遏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越强,社会治理的基础就越实。要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要加强城市常态化管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狠抓城市管理顽症治理。要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
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二?一三年九月七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并回答员工们提出的问题,在谈到环境保护问题时他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生动形象表达了我们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要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设美丽中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1.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建设生态文明,不是要放弃工业文明,回到原始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是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社会。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则可以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有目的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人类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在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人类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人类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自然规律。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整体,对自然界不能只讲索取不讲投入、只讲利用不讲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
历史地看,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古今中外,这方面的事例众多。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就深刻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历史的教训,值得深思!
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们就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进入新世纪,又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多年来,我们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进入高发频发阶段。比如,全国江河水系、地下水污染和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有的地区重金属、土壤污染比较严重,全国频繁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污染天气,等等。
这些突出环境问题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社会反映强烈,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这说明,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正像有人所说的,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必须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力度,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二?一三年五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生态环境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是对生产力理论的重大发展,饱含尊重自然、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理念和发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强调可持续发展,重视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但也有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无节制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导致能源资源、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能源资源约束强化,石油等重要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快速上升;耕地逼近十八亿亩红线,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情况严重;一些地区由于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已经接近或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极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增速快;等等。这种状况不改变,能源资源将难以支撑、生态环境将不堪重负,反过来必然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我国发展的空间和后劲将越来越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在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了,如果不从现在起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起来,将来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环顾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在发展中把生态环境破坏了,搞了一堆没有价值甚至是破坏性的东西。再补回去,成本比当初创造的财富还要多。特别是有些地方,像重金属污染区,水被污染了,土壤被污染了,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至今没有恢复。英国是最早开始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伦敦在很长一段时期是著名的“雾都”。一九三?年,比利时爆发了世人瞩目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光化学烟雾事件使美国洛杉矶“闻名世界”。殷鉴不远,西方传统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十分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教训极为深刻。
中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走美欧老路是走不通的。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强,已成为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发达国家一两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三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中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至。走老路,去无节制消耗资源,去不计代价污染环境,难以为继!中国要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必须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我们只有更加重视生态环境这一生产力的要素,更加尊重自然生态的发展规律,保护和利用好生态环境,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要克服把保护生态与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的传统思维,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方式、能源结构、空间布局、生活方式,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探索走出一条环境保护新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
3.以系统工程思路抓生态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紧抓在手上。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抓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切实把能源资源保障好,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生态红线,就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这个红线不能突破,一旦突破必将危及生态安全、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非采取最严厉的措施不可,不然不仅生态环境恶化的总态势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而且我们设想的其他生态环境发展目标也难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要精心研究和论证,究竟哪些要列入生态红线,如何从制度上保障生态红线,把良好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对于生态红线全党全国要一体遵行,决不能逾越。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实施环境功能区划,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推进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要坚持陆海统筹,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大部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粗放型使用,如果竭泽而渔,最后必然是什么鱼也没有了。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从资源使用这个源头抓起,把节约资源作为根本之策。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水源地保护,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颗粒物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细颗粒物(PM2.5)、饮用水、土壤、重金属、化学品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扩大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4.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根本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犹如“指挥棒”,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是最重要的。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要把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突出位置,如果生态环境指标很差,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表面成绩再好看也不行。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资源环境是公共产品,对其造成损害和破坏必须追究责任。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要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九、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
——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鲜明回答了在世界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的重大课题。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军事篇”,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1.牢牢把握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
建设强大的人民军队是我们党的不懈追求。在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引领我军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毛泽东同志领导制定了建设优良的现代化革命军队的总方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江泽民同志提出了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胡锦涛同志提出了按照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军队全面建设的思想。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二?一三年三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他明确指出,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并强调“全军要准确把握这一强军目标,用以统领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努力把国防和军队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一目标,回答了为什么要强军、强军目标是什么、怎样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的重大课题,体现了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军队建设的新要求,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建军治军的总方略。
强军目标明确了加强军队建设的聚焦点和着力点。邓小平同志曾讲过,“军队要像军队的样子”。总结我军历史和现实需要,“军队的样子”就是要坚决听党指挥,要能打仗、打胜仗,要保持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听党指挥是灵魂,决定军队建设的政治方向;能打胜仗是核心,反映军队的根本职能和军队建设的根本指向;作风优良是保证,关系军队的性质、宗旨、本色。这三条决定着军队发展方向,也决定着军队生死存亡。建军治军抓住这三条,就抓住了要害,就能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强军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国梦对军队来说就要实现强军梦。富国与强军,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两大基石。中国梦包含强军梦,强军梦支撑中国梦。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要真正强大起来,没有坚强的军事实力作后盾是决然不行的。现在,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顺顺当当就能实现的,我们越是发展壮大,面临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就会越多。没有一个巩固的国防,没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没有安全保障。强军目标顺应了我国由大向强迈进关键阶段的时代呼唤,昭示了我们党着眼实现中国梦建设强大国防和军队的决心意志,进一步阐明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要求我们把国防和军队建设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大目标下来认识和推进,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力量保证。
强军目标适应了国际战略形势和国家安全环境发展变化。形势决定任务,安全需求引领军事力量建设。当今世界,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国际形势保持总体和平、缓和、稳定的基本态势,但天下还不太平,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世界依然面临着现实和潜在的战争威胁,世界急剧变化增大了我国安全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我国周边特别是海上方向安全面临的现实威胁呈上升趋势,亚太地区正成为国际战略竞争和博弈的一个焦点,一些西方国家千方百计对我国进行战略遏制和围堵,我国周边领土主权争端、大国地缘竞争、军事安全较量、民族宗教矛盾等问题更加凸显,我们家门口生乱生战的可能性增大。世界新军事革命加速发展,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加紧推进军事转型,这给我军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提出了严峻挑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西方国家继续加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力度,反分裂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敌对势力加紧进行各种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我国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强军目标从时代发展和国家利益全局的高度思考军事问题,充分体现了放眼世界的战略视野,居安思危的战略清醒,强军兴军的战略筹划。
强军目标抓住了军队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军已发展成为诸军兵种合成、具有一定现代化水平并加快向信息化迈进的强大军队。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强军梦想,更加有信心、有能力实现强军目标。但要清醒看到,目前我军正处于机械化建设尚未完成、信息化建设加速发展阶段,我军现代化水平与国家安全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与世界先进军事水平相比差距还很大。同时,面对意识形态领域复杂斗争和官兵成分结构变化,如何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面对世界新军事革命加速发展和战争形态深刻演变,如何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面对社会环境变化和不良风气影响,如何保持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些都是当前我军建设亟须回答和解决的时代性课题。强军目标的提出,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抓住了建设强大军队的关键和要害,为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牵引。
2.铸牢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
人民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根本就在于有凝聚军心意志的神圣军魂。我军是党缔造的,一诞生便与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始终在党的绝对领导下行动和战斗。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只有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军队的性质。八十多年来,我军之所以能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经受住各种考验,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最根本的就是靠党的坚强领导。这是我军的军魂和命根子,永远不能变,永远不能丢。二?一二年十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强调,“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关系我军性质和宗旨、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命运、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个最根本的问题守不住,军队就会变质,就不可能有战斗力!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铸牢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不动摇。
要不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始终是我们同各种敌对势力斗争的一个焦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异常激烈。我军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这是高度一致的。敌对势力极力鼓吹“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打着所谓“民主政治”、“公器公用”的幌子攻击我们,就是妄图动摇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在这个根本政治原则问题上,我们要头脑特别清醒、态度特别鲜明、行动特别坚决,决不能有任何动摇、任何迟疑、任何含糊。
在我军官兵成分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一些年轻同志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系统学习,缺乏对党的优良传统的深入了解,缺乏艰苦环境和复杂斗争的锻炼,对于党指挥枪的极端重要性往往认识不足、认识不透。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思想观念包括一些极端错误的观点,会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部队中来,总会在官兵中有所反映。在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定不移,时时刻刻做工作,经年累月抓落实。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必须落实在行动上,以行动来检验。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最紧要的是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指挥。这一条要作为最高的政治要求来遵守,作为最高的政治纪律来维护。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要靠一套制度作保证。党对军队实施绝对领导有一系列根本原则和制度,无论战争形态怎么演变、军队建设内外环境怎么变化、军队组织形态怎么调整,都必须始终不渝坚持。要坚持把从思想上政治上建设和掌握部队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有的放矢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官兵认真学习国史党史军史,着力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坚定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政治自信和政治自觉,打牢官兵高举旗帜、听党指挥的思想政治基础。要全面加强军队党的建设,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要端正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从政治上考察和使用干部,确保枪杆子永远掌握在忠于党的可靠的人手中。
3.扭住能打仗、打胜仗这个强军之要
军队首先是一个战斗队,是为打仗而存在的。新形势下我军职能使命不断拓展,但作为战斗队的根本职能始终没有变。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战场打不赢,一切等于零。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如果有人要把战争强加到我们头上,军队必须能决战决胜。历史经验表明,能战方能止战,准备打才可能不必打,越不能打越可能挨打,这就是战争与和平的辩证法。我军素以能征善战著称于世,创造过许多辉煌的战绩。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能打胜仗的能力标准是随着战争实践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以前能打胜仗不等于现在能打胜仗。我军打现代化战争能力不够,各级干部指挥现代化战争能力不够,这两个问题很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二?一二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州战区考察时强调,“要牢记,能打仗、打胜仗是强军之要,必须按照打仗这个标准搞建设抓准备,确保军队能够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军队建设各项工作,如果离开战斗力标准,就失去其根本意义和根本价值。要始终坚持用打得赢的标准搞建设,坚持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全军各项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用是否有利于提高战斗力来衡量和检验各项工作,使全军各项建设和工作向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聚焦,向实施信息化条件下联合作战的要求聚焦,向形成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聚焦。要按照战斗力标准理清发展思路、实施决策指导、配置力量资源、选拔任用干部、评定工作实绩,真正把战斗力标准在军队建设中立起来、落下去。要进一步解决好影响战斗力生成提高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更加明确的用人导向、工作导向、评价导向、激励导向,推动战斗力建设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把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真想打仗的事情,真谋打仗的问题,真抓打仗的准备。
推动军事战略创新发展。军事战略是关于军事力量建设和运用的总方略,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正确的军事战略指导,是我军能打仗、打胜仗的必然要求,对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具有引导和牵引作用。军事战略指导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同时要丰富和完善积极防御战略思想的内涵。创新军事战略指导,必须紧紧抓住战争指导这个根本。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必须坚持军事服从政治、战略服从政略,从政治高度思考战争问题,着眼国家利益全局筹划和指导军事行动。加强各战略方向战略指导研究,搞清楚、弄明白未来与谁打仗、打什么仗、怎么打胜仗这个重大问题,立足最复杂最困难情况搞好应对强敌军事干预的战略筹划,增强军事战略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军事战略指导重心要前移,更加注重运用军事力量和军事手段营造有利战略态势,把预防危机、遏制战争、打赢战争统一起来,把备战和止战、威慑和实战、战争行动和和平时期军事力量运用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运筹,为国家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战略格局。
坚持不懈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军事斗争准备是军队的基本实践活动,是维护和平、遏制危机、打赢战争的重要保证。要始终扭住核心军事能力建设不放松,统筹安排并抓好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建设,把各项准备工作往前头赶、朝实里抓。把日常战备工作提到战略高度,保持箭在弦上、引而待发的高度戒备态势,坚持平战一体,抓住平战转换这个枢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带动军队现代化建设整体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加速发展,扎实做好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努力建设保障打赢现代化战争、服务部队现代化建设、向信息化转型的后勤。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夯实能打胜仗的物质技术基础。加强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培养,实施人才强军战略,坚持院校优先发展战略,把联合作战指挥人才、新型作战力量人才培养作为重中之重,努力培养造就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优秀军事人才。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把领导指挥体制作为重点,优化结构、完善功能,深化政策制度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提高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军事训练是部队的经常性中心工作,是提高实战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军事训练水平上不去,军事斗争准备就很难落到实处,部队战斗力也很难提高,战时必然吃大亏。正所谓:“刃不素持必致血指,舟不素操必致倾溺,弓马不素习而欲战者,未有不败者。”要坚决贯彻战训一致原则,坚持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部队,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打仗需要什么就苦练什么,紧贴作战任务、作战对手搞好使命课题训练,加强检验性、对抗性训练,在近似实战的环境下摔打锻炼部队,使部队都练就过硬的打赢本领。下决心解决训风演风考风不实问题,不能让战备训练成为花架子,不能让军事斗争准备流于形式,不能让能打仗、打胜仗成为一句空话。加强战斗精神培育,教育引导官兵大力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保持旺盛革命热情和高昂战斗意志。
4.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
作风优良是我军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古往今来,作风优良才能塑造英雄部队,作风松散可以搞垮常胜之师。在长期实践中,我军培育和形成了一整套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把这些宝贵精神财富一代代传下去,关系军队建设全局,关系军队形象和战斗力建设。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军人民军队的性质永远不能变,老红军的传统永远不能丢,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永远不能改。
现在,社会环境变化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在部队都会有所表现,一些病菌也在不断侵蚀部队的肌体。有病就要治,而且大病小病都要治,要及时治。如果讳疾忌医,小病拖成了大病,宿疾难医,军队就不成其为军队,更谈不上能打胜仗了!“木之折也必通蠹,墙之坏也必通隙。”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自毁长城。二?一三年八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沈阳战区部队时强调,要坚持按照标准更高、走在前列的要求不断把部队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努力实现作风建设根本性好转。
要继承和发扬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要自觉践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带头牢记和落实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的要求。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如果不提倡艰苦奋斗,贪图享乐,不可能成为一支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军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公款吃喝,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重点在解决“四风”问题、纠治发生在士兵身边的不正之风方面下功夫,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反对特权,着力在纠治官兵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见到成效,在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见到成效,在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上见到成效,保持人民军队长期形成的良好形象。
从严治军是建设强大军队的铁律。古语说得好,慈不掌兵。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坚持以纪律建设为核心,下大气力整肃军纪,培养官兵自觉而又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坚决克服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军事法制建设,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把关心关爱官兵和从严治军统一起来,把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统一起来,增强管理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建军治军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一整套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运作方式,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基层是部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部队所有工作都要靠基层去落实,在第一线冲锋陷阵也全靠基层。要强化强基固本思想,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来抓,研究解决基层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基层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坚持士兵至上、基层第一,切实把官兵冷暖放在心上,积极为官兵排忧解难,关心官兵成长进步和安危冷暖,注意把人力物力财力向边防、向基层、向一线倾斜。坚持把基层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础阵地,科学设置干部的成长路径,给基层一线成长起来的干部一个施展才干的空间。组织好下连当兵、蹲连住班,广泛开展尊干爱兵、兵兵友爱活动,培养干部对士兵的感情,培养士兵对干部的感情,培养全军官兵对军队的深厚感情,把部队基础打得更加牢固。
实现强军目标,必须同心协力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这篇大文章。军民融合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既是兴国之举,又是强军之策。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军民融合,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强国家战争潜力和国防实力。军队要遵循国防经济规律和信息化条件下战斗力建设规律,自觉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地方要注重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需求,自觉把经济布局调整同国防布局完善有机结合起来。要加紧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十、建立新型国际关系
——关于国际关系和我国外交战略
我们的事业是同世界各国合作共赢的事业。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是我们党立足时代发展潮流和我国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选择,反映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心愿。面对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各国人民应该一起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1.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旧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冷战时期的集团对抗不复存在,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一大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走上发展的快车道,十几亿、几十亿人口正在加速走向现代化,多个发展中心在世界各地区逐渐形成,国际力量对比继续朝着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方向发展。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同时,世界仍很不太平,人类依然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还未消除,形形色色的保护主义明显升温。地区热点此起彼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军备竞争、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可以说,我们所处的是一个风云变幻的时代,面对的是一个日新月异的世界。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指出:“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就不能身体已进入二十一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过去,停留在殖民扩张的旧时代里,停留在冷战思维、零和博弈老框框内。”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今天的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条件朝和平与发展的目标迈进,更应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受安全保障。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每个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积极促进其他各国共同发展,不能把世界长期发展建立在一批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批国家却长期贫穷落后的基础之上。各国要同心协力,妥善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共同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谋求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共同安全。
2.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
和平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德国科尔伯基金会的演讲中指出:“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外交辞令,而是从历史、现实、未来的客观判断中得出的结论,是思想自信和实践自觉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只有同世界各国一道维护世界和平,中国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才能为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自信和自觉,来源于中华文明的深厚渊源,来源于对实现中国发展目标条件的认知,来源于对世界发展大势的把握。中华文明始终崇尚和平,和平、和睦、和谐的追求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之中,深深溶化在中国人民的血脉之中。现在,中国已确定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发展目标,我们要聚精会神搞建设,需要一个和平安宁的国际环境。当今世界,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老路不仅走不通,而且一定会碰得头破血流。所以,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多次公开宣示,中国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干涉别国内政,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我们在政策上是这样规定的、制度上是这样设计的,在实践中更是一直这样做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观大势、谋大事,加强外交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开展一系列重大外交行动,提出许多重大对外战略思想,将大国、周边、发展中国家、多边工作密切结合,推动了与各方关系全面发展,打开了外交工作新局面,展示了我国外交新气象。
大国是影响世界和平的决定性力量,我们积极运筹中俄、中美、中欧等主要大国关系。俄罗斯是我国周边最大邻国和世界大国,两国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两国坚定支持对方发展复兴,坚定支持对方维护核心利益,坚定支持对方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社会政治制度,务实合作取得重大进展,国际战略协调与合作提升到新高度。中美关系的走向为世人瞩目,中美两国合作好了,就可以做世界稳定的压舱石、世界和平的助推器。中美可以也应该走出一条不同于历史上大国冲突对抗的新路,共同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欧洲是多极化世界的重要一极,是中国的全面战略伙伴。要从战略高度看待中欧关系,将中欧两大力量、两大市场、两大文明结合起来,共同打造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提升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全球影响力,为世界发展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同路人。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中国对非政策,提出对非合作要讲“真、实、亲、诚”,强调中非合作的互利共赢性质,表示中国将不折不扣落实承诺,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重在帮助非洲国家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实现多元、自主、可持续发展。“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虽然相距遥远,但友好关系源远流长,双方将增进政治互信,加强务实合作,不断提升整体合作水平。中国同阿拉伯国家彼此是相互尊重、相互认同、相互信赖的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双方将弘扬丝绸之路精神,即促进文明互鉴、尊重道路选择、坚持合作共赢、倡导对话和平,不断深化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
中国的和平发展是世界的机遇。随着国力不断增强,中国必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义务,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中国积极倡导和践行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多边事务,高度重视联合国的作用,支持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发挥积极作用。中国推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为亚洲安全发挥更大作用,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搭建地区安全和合作新架构。中国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事业,始终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以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国大力推动国际发展事业,积极推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3.按照亲、诚、惠、容理念推进周边外交
远亲不如近邻。无论从地理方位、自然环境还是相互关系看,周边对我国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周边充满生机活力,有明显发展优势和潜力,周边环境总体上是稳定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是周边国家对华关系的主流。二?一三年十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谋大势、讲战略、重运筹,把周边外交工作做得更好。
我国周边外交的基本方针,就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亲、诚、惠、容这“四字箴言”,是新形势下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一份生动宣言,是对多年来中国周边外交实践的一个精辟概括,也反映了我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外交理念的创新发展。亲是指巩固地缘相近、人缘相亲的友好情谊,要坚持睦邻友好、守望相助,讲平等、重感情,常见面、多走动,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的事,使周边国家对我们更友善、更亲近、更认同、更支持,增强亲和力、感召力、影响力。诚是指坚持以诚待人、以信取人的相处之道,要诚心诚意对待周边国家,争取更多朋友和伙伴。惠是指履行惠及周边、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同周边国家开展合作,编织更加紧密的共同利益网络,把双方利益融合提升到更高水平,让周边国家得益于我国发展,使我国也从周边国家共同发展中获得裨益和助力。容是指展示开放包容、求同存异的大国胸怀,要倡导包容的思想,强调亚太之大容得下大家共同发展,以更加开放的胸襟和更加积极的态度促进地区合作。
做好新形势下周边外交工作,要从战略高度分析和处理问题,提高驾驭全局、统筹谋划、操作实施能力,全面推进周边外交。着力维护周边和平稳定大局,决不允许在我们自己家门口生乱生事,决不接受中国的发展进程再度受到干扰和打断。着力深化互利共赢格局,统筹经济、贸易、科技、金融等方面资源,利用好比较优势,找准深化同周边国家互利合作的战略契合点,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着力推进同周边国家的安全合作,主动参与区域和次区域安全合作,深化有关合作机制,增进战略互信。着力加强对周边国家的宣传工作、公共外交、民间外交、人文交流,巩固和扩大我国同周边国家关系长远发展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对周边和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持正确义利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找到利益的共同点和交汇点,坚持正确义利观,有原则、讲情谊、讲道义,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有坚持正确义利观,才能把工作做好、做到人的心里去,这是中国外交得道多助的一个重要基础。政治上要秉持公道正义,坚持平等相待,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为一己之私损害他人利益、破坏地区和平稳定。经济上要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对那些长期对华友好而自身发展任务艰巨的周边和发展中国家,要更多考虑对方利益,不要损人利己、以邻为壑。
4.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倡导合作共赢理念。但是,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倡导合作共赢是有底线的,这就是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现在,有些国家片面理解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片面理解我国倡导的合作共赢理念,以为中国为了发展会轻视这一底线。二?一三年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这些话掷地有声,字字千钧,从根本上讲清了坚持和平发展与维护国家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
坚决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是中国外交的神圣使命。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中国在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捍卫民族尊严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如果说几十年前,中国在一穷二白的时候敢于维护国家利益,反对世界强权,从未在外来压力下弯过腰、低过头,那么现在中国发展强大了,更不会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一些人把中国维护合理合法的国家权益说成是“咄咄逼人”、“傲慢”、“强硬”,鼓吹“中国威胁”等论调,都是站不住脚的。
要始终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为外交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稳妥应对涉我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坚决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坚决在国际上遏制“台独”、“藏独”、“东突”等分裂势力的破坏活动,防范国际暴力恐怖活动向境内渗透,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不回避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同有关国家的分歧和摩擦,同时推动各领域交流合作,通过合作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努力维护同周边国家关系及地区和平稳定大局。
我国的和平发展不会一帆风顺。我们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在涉及我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我们要敢于划出红线,亮明底线。随着我国和平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入,我们维护国家利益的资源和手段将会越来越多,维护国家利益的地位也会越来越主动。
十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这一伟大事业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党坚强有力,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国家才能繁荣稳定,人民才能幸福安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凝心聚力、直击积弊、扶正祛邪,党的建设开创新局面,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从严管党治党提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1.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
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只有从严管党治党,才能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对我们这样一个有八千五百多万党员、在十三亿多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政党作为一种为实现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自身建设和管理的好坏,决定着其生存和发展。这些年来,世界上一些老牌执政党衰败落伍、丢权垮台的教训极为深刻。无产阶级政党作为工人阶级实现其伟大历史使命的先进部队,更应高度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起历史使命。
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的一个重要经验。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中国革命胜利的经验时,把党的建设作为三大法宝之一提了出来。九十多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成功地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道路上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就在于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和发展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事业胜利提供了根本保证。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肩负着历史重任,经受着时代考验。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小差距。一些干部得过且过,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一些党员干部作风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甚至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较为普遍地存在,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不仅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而且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较多存在。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觉。
党领导人民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完全有理由因此而自豪,但我们自豪而不能自满,决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只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才能更好经受住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更好战胜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二?一三年七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革命圣地西柏坡,谆谆告诫全党,“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所有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要继续把人民对我们党的‘考试’、把我们党正在经受和将要经受各种考验的‘考试’考好,努力交出优异的答卷”。这体现了强烈的忧患意识,体现了把党建设好,确保党永远不变质、红色江山永远不变色的坚定决心。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华号”巨轮乘风破浪、顺利前行,关键靠党来掌舵,靠党来掌握方向。要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提高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靠“自身硬”凝聚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创造无愧于历史的辉煌业绩。
2.补足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
理想指引人生方向,信念决定事业成败。对理想信念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有个形象的比喻:“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他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从严管党治党,首先就要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
“革命理想高于天。”这生动反映了崇高信仰对共产党人的巨大激励和鞭策作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站位就高了,眼界就宽了,心胸就开阔了,就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胜利和顺境时不骄傲不急躁,在困难和逆境时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风险和困难考验,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任何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都必须铭记,为了理想信念,就应该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全部精力乃至生命。
共产党人的理想信仰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把实现共产主义确立为最高理想。在我们党九十多年的历史中,无数共产党人不惜流血牺牲,靠的就是这种信仰,为的就是这个理想。尽管他们也知道,自己追求的理想并不会在自己手中实现,但他们坚信,一代又一代人为之持续努力,一代又一代人为此作出牺牲,崇高的理想就一定能实现。
应该充分肯定,当前我们大多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是坚定的,政治上是可靠的。同时,也要看到,在党员、干部队伍中,信仰缺失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有的对共产主义心存怀疑,认为那是虚无缥缈、难以企及的幻想;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从封建迷信中寻找精神寄托,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遇事“问计于神”;有的是非观念淡薄、原则性不强、正义感退化,糊里糊涂当官,浑浑噩噩过日子;有的甚至向往西方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对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丧失信心;有的在涉及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原则性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不敢亮剑,甚至故意模糊立场、耍滑头;等等。事实一再表明,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
崇高信仰、坚定信念不会自发产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把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看家本领。广大党员干部要老老实实、原原本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同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正确认识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上。通过坚持不懈学习,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不断筑牢理想信念,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
3.培养和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大力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从严管理干部,夯实基层组织,巩固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怎样是好干部?二?一三年六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好干部的五条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信念坚定,党的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为民服务,党的干部必须做人民公仆,忠诚于人民,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党的干部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敢于担当,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清正廉洁,党的干部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怎样成长为好干部?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从干部自身来讲,要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修养、加强品格陶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要勤于学、敏于思,提高思维能力,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打牢履职尽责的知识基础。要加强实践,经风雨、见世面,在改革发展的主战场、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砥砺品质、提高本领。从组织培养来讲,就要抓好党性教育这个核心,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加强宗旨意识、公仆意识教育。强化干部实践锻炼,积极为干部锻炼成长搭建平台。
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用人得当,首先要知人。要近距离接触干部,观察干部对重大问题的思考、对群众的感情、对待名利的态度、处理复杂问题的过程和结果。用人得当,就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改进考核方法手段。用人得当,就要科学合理使用干部,用当其时、用其所长,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寻觅人才求贤若渴,发现人才如获至宝,举荐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尽其能。要下决心改变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的问题,使用人之风真正纯洁起来。
把好干部选用起来,需要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要紧密结合干部工作实际,认真总结,深入研究,不断改进,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干部工作公开,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加强和改进年轻干部工作,对那些看得准、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年轻干部,要敢于给他们压担子,有计划安排他们去经受锻炼。要从严管理干部,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基层党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建立严密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推动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使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更加符合服务群众的需要。要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理解、充分信任,格外关心、格外爱护广大基层干部,多为他们办一些雪中送炭的事情,确保基层党组织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4.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作风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作风建设为切入点从严管党治党。从制定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整治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到整治“会所歪风”;从狠刹“舌尖上的浪费”,到禁办奢华晚会……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
“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但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而且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真理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正确理论,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党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党的作风建设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作风问题的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能不能坚守艰苦奋斗精神,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奢靡之风、奢华之风很甚,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要严格党内生活,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的党内生活是解决党内自身问题的重要途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要提高党内生活质量,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使用、经常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要通过严格党内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性原则基础上,不断增强能够掏心见胆、并肩奋斗的真正的团结。
要坚持从领导干部抓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中央政治局逐条逐项、不折不扣落实“八项规定”,以上率下、示范全党,在党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产生了强大示范效应。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正人必先正己,用严格的尺子衡量自己,用很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无私无畏的勇气对照、检查、改进、提高自己。
要建立抓作风的长效机制。事实告诉我们,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抓一抓会好转,松一松就反弹,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更不能一阵风、刮一下就停。要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抓下去,如果前热后冷、前紧后松,就会功亏一篑。要建立健全管用的体制机制,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要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积小胜为大胜,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通过全党共同努力,抓党风政风、带社风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解决作风问题的战略性举措。从二?一三年下半年开始,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党分两批开展。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聚焦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全党自上而下,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展活动,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与焦裕禄精神是高度契合的,要把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作为一条红线贯穿活动始终,以焦裕禄精神为镜子,做到深学、细照、笃行,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二?一四年三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三严三实”的要求。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做人准则,是对党员干部的新要求,是加强作风建设的再启程、再出发。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祛除歪风邪气、树立清风正气,做到思想认识上真正提高、工作作风上明显转变。
5.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反腐倡廉建设,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坚决的态度重拳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二十多名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被严肃查处,让全党全国全社会感到了变化、看到了希望,树立了党的权威、赢得了群众信任。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二?一四年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反腐败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要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要坚持惩治这一手不放松。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事实说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决不是一句空话。要牢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的道理,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既坚决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要抓好思想理论建设、抓好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6.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我们党有八千五百多万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二?一三年一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一个政党如果没有政治纪律约束,允许党的组织和党的重要干部在政治主张、政策主张上各有一套、我行我素,允许广大党员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离心离德、为所欲为,这个党就不可能有号召力影响力战斗力,在政治上就没有作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严明党的纪律,还必须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党内生活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就是其中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增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切实增强党性,切实遵守组织制度,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执行组织纪律。要强化党的意识,强化组织意识,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要正确对待组织,对组织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要遵照执行党的规矩,不能搞特殊、有例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十二、掌握工作制胜的看家本领
—— 关于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既部署“过河”的任务,又指导如何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贯穿了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为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法“钥匙”。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既要深入理解讲话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又要着力把握讲话体现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攻坚克难、化解矛盾、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1.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
哲学是人类的智慧之学。在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中,哲学是基础。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掌握马克思主义完整科学体系的重要前提。二?一三年十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刻揭示了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在当今时代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依然是指导共产党人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学哲学、用哲学,是党的一个好传统。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和武装全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和研读经典著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更好认识规律,更加能动地推进工作。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系统、具体、历史地分析中国社会运动及其发展规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不断把握规律、积极运用规律,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只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我们才能不断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
要学习和掌握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规定着社会性质和基本结构,推动着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只有把这两对矛盾运动结合起来观察,把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才能全面把握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今天,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完善上层建筑,也就是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基本矛盾总是不断发展的,调整生产关系、完善上层建筑需要相应地不断进行下去,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态度。
要学习和掌握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观点。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要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推动实现物的不断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物质生产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生产关系也可以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必须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要学习和掌握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是真正的英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事业。要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基层、群众大胆探索,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能力
俗话说,思路决定出路,思维水平决定工作水平。能不能正确判断形势,能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能不能顺利推进工作,关键看有没有科学的思想方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体现着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等科学的思想方法,对许多问题的阐释让人豁然开朗。我们要认真学习运用这些思想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战略思维能力,就是高瞻远瞩、统揽全局,善于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总是善于从全局角度、以长远眼光看问题,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发展趋势和方向,体现出恢宏的战略思维。他强调,要树立大局意识,善于从大局看问题,放眼世界,放眼未来,也放眼当前,放眼一切方面;要善于观大势、谋大事,把握工作主动权;要加强战略思维,增强战略定力,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就要视野开阔、胸襟博大,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从政治上认识和判断形势,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做到既抓住重点又统筹兼顾,既立足当前又放眼长远,既熟悉国情又把握世情。要增强战略定力,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态度明确,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中平心静气、静观其变,在制定政策时冷静观察、谨慎从事、谋定而后动。
历史思维能力,就是以史为鉴、知古鉴今,善于运用历史眼光认识发展规律、把握前进方向、指导现实工作的能力。历史是前人的“百科全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他关于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的回顾分析,关于改革开放前后两个三十年关系的精辟阐释,关于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点,关于如何评价党的历史和历史人物的深刻论述,都体现了深邃的历史思维,给人以深刻启迪。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党史国史“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提高历史思维能力,就要加强对中国历史、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世界历史的学习,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认清历史趋势,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更好走向未来。
辩证思维能力,就是承认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处处体现着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比如,在论述改革问题时,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在分析国际国内形势时,强调要坚持“两点论”,一分为二看问题,既要看到国际国内形势中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在阐述全面深化改革时,强调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战略上要勇于进取,战术上则要稳扎稳打”;在阐述社会治理时,指出“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等等。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就要认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客观地而不是主观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观察事物、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过程中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克服极端化、片面化。
创新思维能力,就是破除迷信、超越过时的陈规,善于因时制宜、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的能力。世间万物,变动不居。“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生活从不眷顾因循守旧、满足现状者,从不等待不思进取、坐享其成者,而是将更多机遇留给善于和勇于创新的人们”。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就是要有敢为人先的锐气,打破迷信经验、迷信本本、迷信权威的惯性思维,摒弃不合时宜的旧观念,以思想认识的新飞跃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意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为了创新创造而百折不挠、勇往直前,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
底线思维能力,就是客观地设定最低目标,立足最低点,争取最大期望值的一种积极的思维能力。“纷繁世事多元应,击鼓催征稳驭舟。”毛泽东同志说过:“不论任何工作,我们都要从最坏的可能性来想,来部署。”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也强调:“我们要把工作的基点放在出现较大的风险上,准备好对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提高底线思维能力,就是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宁可把形势想得更复杂一点,把挑战看得更严峻一些,做好应付最坏局面的思想准备。要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增强前瞻意识,把工作预案准备得更充分、更周详,做到心中有数、处变不惊。
3.调查研究是一项基本功
调查研究是做好领导工作的一项基本功,调查研究能力是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和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推进工作,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重视调查研究,是我们党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传家宝。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的正确制定与贯彻执行,保证我们在工作中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失误,即使发生了失误也能迅速得到纠正而又继续胜利前进。经常开展调查研究,非常有益于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客观世界、改造主观世界、转变工作作风、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有益于深切了解群众的需求、愿望和创造精神、实践经验。
调查研究要找准问题、有的放矢。要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深入研究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深入研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问题,深入研究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等领域的重大问题。这样才能使调查研究工作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服务。
调查研究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要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调查了解情况,既要调查机关,又要调查基层;既要调查干部,又要调查群众;既要解剖典型,又要了解全局;既要到工作局面好和先进的地方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问题。基层、群众、重要典型和困难的地方,应成为调研重点,要花更多时间去了解和研究。尤其对群众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更要主动调研,抓住不放,真正听到实话、察到实情、获得真知、收到实效。
调查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树立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的勇气,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结论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调查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和各种问题,坚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处理好调查和研究两个环节的关系,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进行一番交换、比较、反复的工作,把零散的认识系统化,把粗浅的认识深刻化,直至找到事物的本质规律,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
调查研究要制度化经常化。要坚持和完善先调研后决策的重要决策调研论证制度,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真正成为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坚持和完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调研工作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调查研究,拿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重大课题的调研。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领导干部不仅要“身入”基层,更要“心到”基层,始终关心基层联系点,关心联系点的群众,真心实意地交朋友、拉家常,直接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所想、所急、所盼。
4.发扬钉钉子精神
钉钉子往往不是一锤子就能钉好的,而是要一锤一锤接着敲,直到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必然大有成效。如果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结果很可能是一颗钉子都钉不上、钉不牢。做工作、干事业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不折腾、不反复,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应该肯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广阔天地里,广大党员干部都是想干事的,都有干事的热情,都想干出一番事业,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但现实中,我们也时常看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地区、部门换一届领导,就要推倒重来、搞一个“兜底翻”,领导干部为了显示所谓的政绩,另搞一套,空洞的新口号满天飞。到头来,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失。这是与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符的,是与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背道而驰的。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扬钉钉子精神,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牢记一个道理,政贵有恒。为官一方,为政一时,当然要大胆开展工作、锐意进取,同时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张好的蓝图,只要是科学的、切合实际的、符合人民愿望的,就要一茬一茬接着干,干出来的都是实绩,广大干部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朝令夕改,那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领导干部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思想境界,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利益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大我和小我的关系,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和个人抱负、个人利益的关系,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实、再抓实,不抓实,再好的蓝图只能是一纸空文,再近的目标只能是镜花水月。”干事业不是做样子,不是做表面文章,很多时候,有没有新面貌,有没有新气象,并不在于制定一打一打的新规划,喊出一个一个的新口号,而在于结合新的实际,用新的思路、新的举措,脚踏实地把既定的科学目标、好的工作蓝图变为现实。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切实干出成效来,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任务一经确定,就要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不断积小胜为大胜。
发扬钉钉子精神,还要建立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激励干部求真务实的有效机制,使那些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的干部,不仅不吃亏,而且受到鼓励、褒奖、重用;使那些做表面文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跑官要官的干部,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批评和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开拓进取谋发展、埋头苦干抓落实蔚然成风。
5.依靠学习走向未来
学习是文明传承之途,人生成长之梯,政党巩固之基,国家兴盛之要。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重要保证。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依靠学习走向未来。
同过去相比,我们今天的学习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当前,全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我国发展起来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中,有些是老问题,或者是我们长期努力解决但还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或者是有新的表现形式的老问题,但大量是新出现的问题。新问题每时每刻都在出现,而且多数又是我们过去不熟悉或者不太熟悉的。要认识好、解决好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增强我们自己的本领。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才能使领导和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才能克服本领不足、本领恐慌、本领落后的问题。
学习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富有探索精神的。既要抓住学习重点,也要注意拓展学习领域;既要向书本学习,也要向实践学习;既要向人民群众学习,向专家学者学习,也要向国外有益经验学习。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要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坚定理想信念,带领人民走对路。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有“望尽天涯路”那样志存高远的追求,耐得住“昨夜西风凋碧树”的清冷和“独上高楼”的寂寞,静下心来通读苦读;要勤奋努力,刻苦钻研,舍得付出,百折不挠,即使“衣带渐宽”也“终不悔”,“人憔悴”也心甘情愿;要坚持独立思考,学用结合,学有所悟,用有所得,在学习和实践中“众里寻他千百度”,最终“蓦然回首”,在“灯火阑珊处”领悟真谛。其次,要学习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这是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同时,还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知识化、专业化水平。
要正确把握学习的方向。忽视了马克思主义所指引的方向,学习就容易陷入盲目状态甚至误入歧途,就容易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中无所适从,就难以抵御各种错误思潮。没有正确方向,不仅学不到有益的知识,还很容易被一些天花乱坠、脱离实际甚至荒唐可笑、极其错误的东西所迷惑、所俘虏。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要通过学习增强工作本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说的就是反对学习和工作中的“空对空”。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并且是更重要的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带着问题学,拜人民为师,做到干中学、学中干,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千万不能夸夸其谈、陷于“客里空”。
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要善于挤时间,多一点学习、多一点思考,少一点无谓的应酬、少一点形式主义的东西。要沉下心来,贵在持之以恒,重在学懂弄通,不能心浮气躁、浅尝辄止、不求甚解。领导干部要把学习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如饥似渴地学习,积少成多、积沙成塔,积跬步以至千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学才能上进。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我们的干部要上进,我们的党要上进,我们的国家要上进,我们的民族要上进,就必须大兴学习之风,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一、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党的委员会有一二十个人,像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要把这个班带好,的确不容易。目前各中央局、分局都领导很大的地区,担负很繁重的任务。领导工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有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如果在工作方法上疏忽了,还是要发生问题。党委要完成自己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书记要当好“班长”,就应该很好地学习和研究。书记、副书记如果不注意向自己的“一班人”作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不善于处理自己和委员之间的关系,不去研究怎样把会议开好,就很难把这“一班人”指挥好。如果这“一班人”动作不整齐,就休想带领千百万人去作战,去建设。当然,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这里不过是一个比方。
二、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不仅“班长”要这样做,委员也要这样做。不要在背后议论。有了问题就开会,摆到桌面上来讨论,规定它几条,问题就解决了。有问题而不摆到桌面上来,就会长期不得解决,甚至一拖几年。“班长”和委员还要能互相谅解。书记和委员,中央和各中央局,各中央局和区党委之间的谅解、支持和友谊,比什么都重要。这一点过去大家不注意,七次代表大会以来,在这方面大有进步,友好团结关系大大增进了。今后仍然应该不断注意。
三、“互通情报”。就是说,党委各委员之间要把彼此知道的情况互相通知、互相交流。这对于取得共同的语言是很重要的。有些人不是这样做,而是像老子说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⑴,结果彼此之间就缺乏共同的语言。我们有些高级干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语言,原因是学习还不够。现在党内的语言比较一致了,但是,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例如,在土地改革中,对什么是“中农”和什么是“富农”,就还有不同的了解。
四、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有些文件起草出来压下暂时不发,就是因为其中还有些问题没有弄清楚,需要先征求下级的意见。我们切不可强不知以为知,要“不耻下问”⑵,要善于倾听下面干部的意见。先做员工,然后再做先生;先向下面干部请教,然后再下命令。各中央局、各前委处理问题的时候,除军事情况紧急和事情已经弄清楚者外,都应该这样办。这不会影响自己的威信,而只会增加自己的威信。我们做出的决定包括了下面干部提出的正确意见,他们当然拥护。下面干部的话,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听了以后要加以分析。对正确的意见,必须听,并且照它做。中央领导之所以正确,主要是由于综合了各地供给的材料、报告和正确的意见。如果各地不来材料,不提意见,中央就很难正确地发号施令。对下面来的错误意见也要听,根本不听是不对的;不过听了而不照它做,并且要给以批评。
五、学会“弹钢琴”。弹钢琴要十个指头都动作,不能有的动,有的不动。但是,十个指头同时都按下去,那也不成调子。要产生好的音乐,十个指头的动作要有节奏,要互相配合。党委要抓紧中心工作,又要围绕中心工作而同时开展其它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管的方面很多,各地、各军、各部门的工作,都要照顾到,不能只注意一部分问题而把别的丢掉。凡是有问题的地方都要点一下,这个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钢琴有人弹得好,有人弹得不好,这两种人弹出来的调子差别很大。党委的同志必须学好“弹钢琴”。
六、要“抓紧”。就是说,党委对主要工作不但一定要“抓”,而且一定要“抓紧”。什么东西只有抓得很紧,毫不放松,才能抓住。抓而不紧,等于不抓。伸着巴掌,当然什么也抓不住。就是把手握起来,但是不握紧,样子像抓,还是抓不住东西。我们有些同志,也抓主要工作,但是抓而不紧,所以工作还是不能做好。不抓不行,抓而不紧也不行。
七、胸中有“数”。这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例如,要进行土地改革,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这些数字就必须了解,才能据以定出正确的政策。对于何谓富农,何谓富裕中农,有多少剥削收入才算富农,否则就算富裕中农,这也必须找出一个数量的界限。在任何群众运动中,群众积极拥护的有多少,反对的有多少,处于中间状态的有多少,这些都必须有个基本的调查,基本的分析,不可无根据地、主观地决定问题。
八、“安民告示”。开会要事先通知,像出安民告示一样,让大家知道要讨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且早作准备。有些地方开干部会,事前不准备好报告和决议草案,等开会的人到了才临时凑合,好像“兵马已到,粮草未备”,这是不好的。如果没有准备,就不要急于开会。
九、“精兵简政”。讲话、演说、写文章和写决议案,都应当简明扼要。会议也不要开得太长。
十、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不论在地方上或部队里,都应该注意这一条。对党外人士也是一样。我们都是从五湖四海汇集拢来的,我们不仅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相同的同志,而且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我们当中还有犯过很大错误的人,不要嫌这些人,要准备和他们一道工作。
十一、力戒骄傲。这对领导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保持团结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没有犯过大错误,而且工作有了很大成绩的人,也不要骄傲。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制止歌功颂德现象。
十二、划清两种界限。首先,是革命还是反革命?是延安还是西安⑶?有些人不懂得要划清这种界限。例如,他们反对官僚主义,就把延安说得好似“一无是处”,而没有把延安的官僚主义同西安的官僚主义比较一下,区别一下。这就从根本上犯了错误。其次,在革命的队伍中,要划清正确和错误、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还要弄清它们中间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例如,成绩究竟是三分还是七分?说少了不行,说多了也不行。一个人的工作,究竟是三分成绩七分错误,还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必须有个根本的估计。如果是七分成绩,那末就应该对他的工作基本上加以肯定。把成绩为主说成错误为主,那就完全错了。我们看问题一定不要忘记划清这两种界限:革命和反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记着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否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自然,要把界限划好,必须经过细致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对于每一个人和每一件事,都应该采取分析研究的态度。
我和政治局的同志觉得,要有以上这些方法,才能把党委的工作搞好。除了开好代表大会以外,党的各级委员会把自己的领导工作做好,是极为重要的。我们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把党委的领导工作提高一步。
注 释
*这是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结论的一部分。
〔1〕 见《老子》第八十章。原文是:“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2〕 见《论语·公冶长》。原文是:“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3〕 延安是一九三七年一月至一九四七年三月中共中央的所在地,西安则是国民党反动派在西北的统治中心。毛泽东以此来比喻革命和反革命。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公司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董事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员工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公司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公司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员工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员工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员工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 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老员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老员工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员工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员工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员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老员工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员工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员工社团根据员工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员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员工党员,不断扩老员工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员工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员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公司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公司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员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公司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集团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公司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员工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公司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公司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 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公司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员工会、员工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